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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


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卫生局职责。

(三)划入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四)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督查指导基层贯彻《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中等医学教育、成人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乡村医生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制定我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推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关政策的落实。

(七)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八)组织拟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规划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等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组织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任务。

(十)组织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组织拟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控制规划,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和常见病、多发病等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及监测。

(十二)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三) 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和市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普法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和重大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监督评估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六)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管理。

(十七)编制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对全市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督查指导。

(十八)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指导全市生育指标的审批发放;指导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市级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和行政事务工作;制定机关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务组织、文秘文电、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计生、工会、招商引资、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承担重大问题调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重要事项的督促查办;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网络设备维护工作;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加强卫生财务管理与监督;做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财政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协调、管理和使用;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审计委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对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建设管理、协调、监督;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审计与统计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并制订本市实施细则;编制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及基本建设投资需求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审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部门机构编制、人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等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条件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人员调配及聘用、工资调整,晋职晋级、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培训和后备干部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负责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注册核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核;负责公共场所单位、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负责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注册审批,执业护士、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执业变更审批;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审批;指导全市一孩生育指标的审批发放,负责全市农业二孩生育指标的审批发放和非农业二孩生育指标的资格审核;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的审批;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的资格审核;负责全市政策内终止妊娠鉴定的资格审核。

(四)医政科

 拟订医疗机构发展和设置规划;组织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的实施;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标准、管理法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指导临床护理、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临床用血管理等工作;负责医疗机构科研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指导全市临床医学重点专科建设;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救护;组织实施中医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方面的管理规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教育及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承教育及基层中医药人员业务培训的宏观管理工作。

(五)疾控监督科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规划并指导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重大灾害、中毒事件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承担省、市下达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任务;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爆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这项职责。

(六)基妇科

承担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指导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社区卫生政策落实;加强农村、社区卫生人才培养、村级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孕产妇保健及儿童保健服务项目;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预防,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加强村级医疗机构的一体化管理。

(七)药政科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组织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助国家药物政策评估;负责基本药物制度推广宣传工作。

(八)信访安全法规科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卫生和计划生育信访事项;组织或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和计划生育信访突发事件;负责收集、统计、分析、上报信访事项及信访信息,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群众申请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负责已结案件的归档事项;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

负责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普法计划,检查督促国家、省、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咨询、培训工作;承担委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起草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建议;负责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和行政执法案件法治审核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组织工作;

拟订并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开展青少年的人口、国情与青春期教育;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要点,协调宣传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完善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工作建议;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政策;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

制定我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管理措施,对全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定期培训;会同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十)科学技术服务科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HJ4.5mm〗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范围;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的发放、应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开展出生缺陷一级干预预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提高人口素质。

(十一)新郑市市直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市直各部门及省、市驻新郑各单位和乡(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单位计生专干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监测市直各部门人口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十二)新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公室

贯彻国家及河南省、郑州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做好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形势分析与预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负责监测市直各部门人口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十三)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评估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全市性的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研;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