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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8日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发〔2015〕3号)和《中共新郑市委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发〔2015〕6号),设立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三)划入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整合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职能和设备。

(六)加强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依法实施食品方面的行政许可;推进落实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五)负责制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领域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八)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食品药品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建立全市统一信用系统平台工作。

(九)指导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一)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机关有关政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和文秘、档案、督办查办、机要保密等工作,协调处理来信来访、综合治理、值班值守、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应急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拟订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发展规划,推广应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检验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承担有关监管执法和检验检测装备等科技条件建设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编制人事科

负责部门机构编制、人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队伍建设、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负责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按省、郑州市权限划分相关文件执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四)食品安全督查应急管理科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建立食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及清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赔偿等工作;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餐饮食品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管理规范;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餐饮食品抽验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药品(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和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等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负责监督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药房规范管理工作,拟订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和督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抽验工作;指导、督促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开展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及整改后的处理等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落实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九)食品流通监管科

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验和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2名(含新郑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其中:局长1名(兼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直属机构

新郑市食品药品稽查大队,规格为副科级,核定领导职数1名,内设投诉举报中心、稽查一队、稽查二队,均为股级规格。

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的统一受理、转办、跟踪、督办及回复工作;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稽查信息收集及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外地协查件、其他部门移交件、上级交办的登记、转办、跟踪、督办及回函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食品药品稽查工作。

六、派出机构

设立新郑市城关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龙湖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和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孟庄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辛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郭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新村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观音寺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梨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新烟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新郑市具茨山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14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均为副科级,行政编制共76名,其中龙湖镇、薛店镇和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三个所行政编制各7名,其他所行政编制各5名,领导职数各1正1副;实行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的体制,以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

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行政区域)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统称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日常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落实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食品药品相关单位基础档案,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市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及食品药品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完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事项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各乡镇(街道)均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所为所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二)新郑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更名为新郑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隶属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全供编制17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有关项目检验检测工作。

(三)新郑市食品药品培训中心,隶属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事业全供编制93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3副,主要职责是负责机关干部培训及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宣传培训工作。同时,撤销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所及其15个内设监督站,原79名事业全供编制和在编人员整体划入新郑市食品药品培训中心。

(四)新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隶属新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规格相当于股级,事业全供编制19名,其中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再评价、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监督抽验及安全风险评估。

(五)新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在编人员划入新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原28名事业全供编制分别划入新郑市食品药品培训中心和新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各14名。

八、职责分工

(一)与市农委(市畜牧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农委(市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委(市畜牧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市农委(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上述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农委(市畜牧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农委(市畜牧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实施国家药典。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测。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2.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四)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办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五)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2.市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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