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251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6-02-17
  • 2016-02-18
  • 通知
  • 新政〔2016〕4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豫政〔2015〕5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郑政〔2015〕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查清我国、我省、我市“三农”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范围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全市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郑州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新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文广新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农委、林业、畜牧部门负责提供规模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以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衔接与协调;司法部门协调做好其所属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户的普查安排;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录;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选聘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并保证商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普查员要具备一定文化程度,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的基本操作,能够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认真做好本辖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财政部门要保障普查经费;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员组织和培训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农业普查经费按国家的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财政及统计部门要做好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购置经费落实,及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支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及时落实普查经费,特别是“两员”补贴经费的预算,保证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文广新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选聘高素质人才加入普查队伍,并加强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操作培训力度,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并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我市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

(三)坚持依法普查。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工作,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级普查机构核准。


附件:新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016年2月17日


附 件


新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彭 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晓静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   刘德智 市统计局局长

   刘红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   貊海森 市财政局局长

   李俊岭 市农委主任

成 员:王建华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   刘超勇 市司法局常务副局长

   丁胜超 市统计局副局长

   郑 绮 市人社局副局长

   袁文增 市民政局副局长

   高军相 市发展改革委纪检书记

   张红亮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   王银超 市水务局副局长

   刘淑香 市林业局副局长

   蔡 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   贾海涛 市卫计委副主任

   任福卿 市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   胡中奇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   高宏伟 市文广新局副科级干部

   申 剑 市社保局副科级干部

   王法来 市教育体育局副主任科员

   贾宏伟 市农委副主任科员

   刘广惠 市畜牧技术服务中心主任

   杨伟杰 市新城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刘德智兼任办公室主任,丁胜超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统计局城乡调查科科长刘晓展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