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275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知
  • 2016-02-29
  • 2016-03-01
  • 通知
  • 新政〔2016〕8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建立健全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现将加快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土地流转,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收益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等规定,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农民满意、鼓励创新的要求,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1.明确主管部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乡镇具体负责,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土地勘查定界确权。技术单位对农户承包地进行勘查定界、测绘,进行农户土地权属公示、确认。

3.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以户为单位,由村集体(发包方)和农户(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各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合同盖章鉴证。 

4.建立登记簿。由各乡镇对各村报送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包括图件、表格、数据、文字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审批,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5.农户申请颁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各村组织发放统一格式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表》,由农户(承包方)代表进行填写、申请,并由乡镇审核备案。 

6.颁发证书。根据登记簿记载的主要内容,向农户颁发农业部监制、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有序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1.监督管理单位。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部门。各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2.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新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乡镇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新型社区和特色保留村设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

3.土地流转信息登记。有流转意愿的承包方、受让方到所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登记拟流出、流入土地的信息,也可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进行登记。

4.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各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及时收集、汇总、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将所收集的流转信息通过有关媒体及时对外发布,并将土地流转信息定期上报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5.土地流转资格审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备案。核查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

6.土地流转双方平等协商。流转双方当事人就土地流转等事项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村集体受农户(承包方)书面委托的,可代表承包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

7.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审核后签订合同(合同文本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依规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鉴证,颁发土地流转交易鉴证书。

8.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及登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发包方和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土地流转服务站)及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依据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村为单位填写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同时进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备案。

9.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范土地流转风险。土地流转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障金由各乡镇财政所、“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共同管理。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监测制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机制

探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抵押、担保、转让工作。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列入抵押、担保贷款范围,简化抵押、担保贷款评估审核程序,盘活农村资源资产。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评估、抵押、贷款、处置等工作,增强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动力。

二、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资产形态转换,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

(一)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产权的确权登记

1.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核发使用权证书。

2.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核发所有权证书。

3.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对合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林地进行登记,核发使用权证书。

4.明确农村房屋产权等财产权,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登记管理制度,对合法取得的农村房屋进行登记,核发所有权证书。

(二)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资产形态转换

按照政策鼓励、农民自愿、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引导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换取新型社区房屋房产,推动农村资产资本化。

1.多形式、多途径实现资产形态转化。农民以原有“一家一户”宅基地和房屋产权换取新型社区房屋房产等实现资产形态转化,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团购房集中安置、建设多层楼房新型社区安置等形式。

2.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积极组织农民团购买房,出台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优惠政策,降低购房交易手续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降低农民购房成本,鼓励农民进城买房。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和房屋征收补偿机制,设立宅基地补偿财政专户,明确宅基地和房屋退出补偿标准。

3.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屋产权流转制度,逐步实现城乡房屋同证、同权。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房屋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农村房屋产权流转。

(三)充分挖掘农村宅基地经济效益

1.探索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机制,增强土地的抵押、流通和兑现等功能。

2.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回购及合理流转制度。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多种形式。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探索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后,按照政策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及建设农民住房。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和指导服务。

三、实施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1.建立股改工作领导组织。成立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农业、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统计、工商质监、税务、新城办、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郑市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股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的股改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产权股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各村建立由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股改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股改工作。

2.拟定股改政策和实施方案。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拟定股改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后,向乡镇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拟订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草案)。

3.全面清产核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改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乡镇备案。

4.科学量化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实行一次性全部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对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长效机制;对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外,将其余的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记录在股权证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5.依规设置机构。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大会,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章程》、过渡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申请设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建立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财务和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股权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原以村集体经济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集体经济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承担。

6.合理界定股东。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全体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社员名册,进行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各乡镇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股权设置原则上只设“人口股”,男女享有平等股权;实行静态管理,股权份额一次性核定,确权到户,提倡户内股权均等化。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批准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7.妥善设置股权。股份量化中股权分配对象、股权配置比例要张榜公布,并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股权可以在户内继承,也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8.严格监督管理。完成改制后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资产运营收益按其成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其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9.健全完善机制。盘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类有效资源,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益,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推动资产资源股份化,实现资产形态转换,鼓励投资入股企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股份权利和收益。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个人股权部分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股改后农民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

10.加大政策扶持。加大对股改后的土地管理及生产设施用地、工商质监、税务、金融、社会化服务等配套政策扶持,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证照,金融机构要及时给予开立银行账户并给予贷款支持。股改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参照国家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执行。

四、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一)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1.成立新郑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新市镇、新型社区和特色保留村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构建市、新市镇、新型社区和特色保留村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强化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2.国土资源、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科技、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交易品种入场交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并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农村产权交易范围、方式

1.交易范围。主要包括8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农户、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户、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它交易品种,均可进场公开交易。农村集体产权个人股权部分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按规定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2.交易方式。农村产权可采取承包、出租、转让、转包、互换、股份合作、抵押、合资、拍卖、招标等多种方式流转交易,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三)农村产权交易流程

1.申请受理。转出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身份证、产权证、交易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确认。由各乡镇产权交易机构对交易产权主体进行调查、核实。

3.信息发布。对审核无误的交易信息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外发布流转信息。

4.组织洽谈。组织有交易意向的双方进行协商与洽谈。

5.签订合同。双方洽谈一致后,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导下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6.审核发证。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可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交易鉴证;对符合规定的交易双方,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7.产权登记。交易双方当事人凭《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8.资料归档。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将交易申请书、交易合同、交易登记簿等有关资料分类整理归档。

9.跟踪服务。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要跟踪监督履约情况,对流入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及时调处流转后出现的纠纷。

(四)切实保障农村产权交易权益

1.科学对交易的产权进行评估。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2.切实保障农村产权交易权益。国土资源、房管、水务、农业、林业、科技、农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出让。耕地、林地(承包到户)等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3.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和争议处理。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或者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2月29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