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276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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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9
  • 2016-03-01
  • 通知
  • 新政〔2016〕9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着力推进我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户籍管理模式,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改革,调整完善进城落户政策,推进市域内户籍人口有序迁移和市域外常住人口落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有序、稳妥推进。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立足我市实际,合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落户。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创新人口管理模式,鼓励和推动市域内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市域外常住人口向本市城镇落户,进一步提高城镇化率。

四、创新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一)设立社区公共户口。以社区为单元,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二)实行居住证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规范外来流动人口在我市的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五、市域内和市域外转移人口户口迁移条件

(一)市域内农村人口举家落户城镇条件

本市农村人口在城镇就业、经商和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举家申请登记城镇户口:

1.经人社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

2.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3.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统筹半年以上的;

4.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

(二)市域外人口举家落户本市城镇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举家落户本市:

(1)务工入户:市域外人口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统筹半年以上的;

(2)调动入户:市域外人口经人社部门批准调入我市工作的或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系统内部正式职工异地调动的;

(3)成建制迁入:经市政府批准,外地企业成建制迁入我市的;

(4)特殊贡献人才入户: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见义勇为受表彰人员等特殊贡献人才持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市政府批准的。

2.市域外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得居住证后可举家落户本市:

(1)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2)高校毕业生;

(3)技术工人;

(4)职业院校毕业生;

(5)留学归国人员。

(三)凡符合在我市落户条件的以上所有人员,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可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2016年2月29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