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277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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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9
  • 2016-03-01
  • 通知
  • 新政〔2016〕1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水平,实现全市住房保障城乡一体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1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新型城镇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方式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群体包括新郑市户籍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市域住房保障全覆盖,优先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四类人群。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提高租赁补贴家庭占保障家庭的比例。

二、公共租赁住房来源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对存量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筹措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实施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相关支持政策,培育专业化市场主体,引导企业投资购房用于租赁经营,支持房地产企业调整资产配置持有住房用于租赁经营,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新建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通过租赁或购买社会闲置住房开展租赁经营,落实鼓励居民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存量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商业银行开发适合住房租赁业务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对购买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提供购房信贷支持。充分考虑群众对不同房型的需求,在政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实现户型的多样化。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满5年后,在满足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出售价格以市场评估价为准;也可作为棚改过渡安置房,提高资源利用率。

房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

三、准入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我市常住户口;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半年以上;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落户时间必须在半年以上;

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是指家属院、职工宿舍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房屋、住宅);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二)引进人才按照现行人才公租房管理规定执行,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工作人员;

2.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3.本人及父母在我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赁单位住房。

四、资料提供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根据要求向房管部门提供《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材料。新郑籍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等材料。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向房管部门提供营业执照、担保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资料应真实、准确、详实。

五、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房管部门领取和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受理。房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三)核准。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新郑籍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除个人申请外可在单位提出申请。

六、租金补贴和配租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房管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按年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经房管部门批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并面向社会公开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承租人按照规定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政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承租人根据家庭人均月收入(新郑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月工资计算)情况分层级进行补贴。

(二)配租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人。单人户的家庭按1.5人标准予以保障,2人户以上家庭按实际人口予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户。具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只能承租或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对于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措的面积较大的商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的安置区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配租赁对象,可2—3户合租一套)。

七、建立联合核查机制

健全房管、民政、公安、社保、地税、金融、工商质监、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及各街道协作配合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并出具审查意见。

民政部门负责核对享受社会救助、抚恤及补助等信息。

房管部门负责核对房产登记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对户籍登记、拥有车辆信息进行核对认定。

社保部门负责对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进行核对认定。

地税部门负责对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信息进行核对认定。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认定。

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信息进行核对认定。

金融部门负责联系协调银行、证券管理部门,配合居民收入核对认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城市居民家庭货币财产信息协查运作机制。居民收入核对系统未与银行、证券部门实施联网之前,申请人应自行到银行、证券部门出具家庭成员不少于半年的资产账户、证券账户对账单。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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