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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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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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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2016〕1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同等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劳动者就业创业保障服务体系,实现全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保障服务同等化,促进新型社区劳动者就业创业,参照国家城镇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具有新郑户籍入住我市新型社区的劳动者和持有居住证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外来劳动者。

二、重点工作

(一)公共就业服务。面向新型社区劳动者提供免费培训就业技能、免费推介就业岗位。结合新型社区居民生产生活实际,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促进新型社区劳动者多途径就业、就地就近就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丰富新型社区劳动者就业渠道。

(二)创业扶持。依托创业培训、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两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帮扶)补贴,为有创业意愿的进入新型城镇化社区劳动者提供帮扶,培育新型社区劳动者创办创业孵化园、特色产业园,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参照现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并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帮扶。政府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将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同等化事项

(一)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

1.安置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且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型社区居民可享受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登记失业人员、享受低保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登记失业的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2.困难人员认定

新型社区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公示核实、乡镇(街道)审核、人社部门认定的程序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3.岗位开发

新型社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报人社部门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4.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有空岗或新增岗位时,人社部门负责将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置上岗,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新郑市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书》。

5.补贴标准

参照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项目和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50%进行补贴,社保补贴项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新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做为缴费基数,不包含个人缴费部分。

6.享受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帮扶

1.帮扶对象

自主创业并持续经营3个月以上的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2个月内,可享受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帮扶。

2.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创业帮扶对象按照个人申请、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的程序办理。

3.补贴标准

对审核通过的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新型社区居民创业贴息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新型社区劳动者和持有居住证外来劳动者当中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小微企业等经济组织。

2.办理流程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申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人社部门认定的流程,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3.贷款额度

根据创业情况,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不超过100万元;小微企业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原则上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确定。

4.贴息期限和标准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经济组织贴息期限内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申请人不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额度200万元以内的,财政承担50%贴息,申请企业承担50%,超出200万元部分,财政不予贴息,由申请企业承担。对已享受完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但有意愿展期(两年)的自主创业人员,只提供担保,财政不予贴息。 

(四)新型社区居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培训对象

有就业创业意愿的新型社区劳动者和持有居住证的外来劳动者。

2.办理流程

新型社区劳动者通过在辖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或市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填表,所报培训专业达到开班条件后,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开展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3.补贴标准

在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六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文件中明确的新型社区人员,按原渠道享受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其他人员由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800元/人,B类专业700元/人,C类专业600元/人;

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A类专业130元/人,B类专业110元/人,C类专业90元/人;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补贴200元/人,创业实训补贴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1000元/人。

(五)新型社区居民创业孵化园扶持

1.扶持对象

新型社区劳动者和持有居住证外来劳动者进入孵化园(基地)的创业人员。

2.申请流程

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初审,人社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

场地、房屋补贴:月租在300元以下的,每月补贴80%;月租在300元至500元的,每月补贴70%;月租在500元以上的,每月补贴60%;最高每月补贴500元。进入创业孵化园创业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不再享受补贴。

被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新型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工作“六到位”的要求,遵循“全市统一标准,乡镇(街道)负责建设”的模式,改善办公条件,建设标准化新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实现三级服务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建成市、乡镇(街道)、新型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

(二)健全就业创业帮扶机制。继续实施“双免工程”和“技能振兴工程”,通过就业创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岗位推荐,帮助城乡劳动者就业。继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利用创业补贴培训、创业补贴帮扶、创业贷款扶持、创业孵化园帮扶等政策,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新型社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加大对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帮扶,各级就业保障部门做好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及安置帮扶工作。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发适合新型社区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促进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多途径就业、就近就地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保障新型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强化用工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维护新型社区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落实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资金保障。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符合国家、省、郑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和财政补贴扶持的,按原财政补贴渠道执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及本通知所需新增就业创业同等化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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