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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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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201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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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推进城乡均等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推进城乡均等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9日


新郑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推进城乡均等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教育均等化,促进我市教育均衡发展、内涵发展、规范发展、持续发展,使全市城乡学生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育经费投入

第一条 城乡中小学按照同等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100人以下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的生均经费标准拨付。

第二条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免除教科书费,按标准免费发放作业本;免除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章 学校规划建设

第三条 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

第四条 合理规划学校布局,严格执行《郑州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每两万人口的社区建设一所36班规模的中学,每一万人口的社区建设一所24班规模的小学。依托现有规模相当、办学条件相对较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新型社区,并充分考虑外来人口增加和人口出生高峰因素,预留足量的教育用地。

第五条 新型社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要与新型社区的建设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时完工。由开发建设单位承建的学校建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并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

第六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的硬件建设要达到《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要求,基本实现城乡无差异、学校无差异。

第三章 教育质量管理

第七条 完善“1+X优质教育发展共同体”机制,义务教育阶段要由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结成优质教育发展共同体,重点从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美丽校园建设和学校课程建设等方面促进乡镇学校发展,每个学年内结对一个、带动一个、提升一个。各中心学校安排辖区内2所小学结成“1+1”优质教育发展共同体。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公办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帮一”结对帮扶工作,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教师素质,规范保教行为。

第九条 全市中小学轮流主办校际交流活动,展示学校特色和办学成果,不断提升全市中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认真落实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交流”政策。通过开展送观摩课、集体教研、集体备课、城区学校教师与农村学校教师结对子、城区学校与农村学校校长交流等活动,全面提升农村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农村校长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办学水平。

第四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一条 新补充教师向农村学校倾斜。坚持“当年不留城、三年不进城”的原则,将新补充的教师分配到农村学校。

第十二条 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第十三条 关心农村教师生活,为农村教师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五章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管理

第十四条 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在我市中小学校就读,在我市购买有住房的,需提供居住证和房产证,无房产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在我市经商的,需提供居住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手续;在我市务工的,需提供居住证和务工手续。每学年秋季开学前集中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手续。

第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学位充足的乡镇,探索实施划片招生的办法;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乡镇,实行乡镇统筹与学生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入园。义务教育阶段,落实划片招生、免予考试、相对就近的招生政策。个别学校由于学位紧张而无法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由教育部门为其指定学校。在我市参加中招考试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高中段学校接受免费教育。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实行生源均分。

第十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部门进行学位申请。属乡镇的到乡镇中心学校办理,属城区的到市教育体育局办理;

(二)教育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对审核合格的学生统筹安排学校;

(四)发放入学通知单;

(五)持入学通知单到指定学校报名入学;

(六)教育部门建立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档案。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评优表先、入队入团、竞赛活动等方面,与新郑籍学生同等对待。加强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及时办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籍流动手续。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为其办理居住证。社保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为务工人员出具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房管部门负责为务工人员提供入学所需要的房产证明和房屋租赁证明。教育部门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指定学校,安排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入学。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详细排查和掌握辖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情况,帮助解决困难,防止学生辍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成立新郑市统筹城乡教育资源推进城乡均等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人社、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形成统筹城乡教育资源推进城乡均等教育工作合力。

第二十一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继续增加市本级财政中教育事业经费的支出比例,逐年增加市本级预算内教育基本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推进城乡均等教育问责制。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市政府督查室,要重点围绕办学条件、教育投入、布局调整、学校建设、师资配备等内容开展督导评估,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影响工作推进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