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282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知
  • 2016-02-29
  • 2016-03-01
  • 通知
  • 新政〔2016〕15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保障性待遇统一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现就在我市实行城乡保障性待遇统一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具有我市户籍,在我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区和新型社区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新郑市城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救助,保障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入住新型社区,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认定后,由民政部门审核。拆迁协议已签,房屋已拆除但未安置的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执行。

(二)对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统一按照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三)对农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城镇标准定期发放抚恤金。

二、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

1.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要求,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2.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精准救助,按月发放。

3.按照《郑州市民政局转发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清查因征地拆迁违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6〕6号)要求,对因征地拆迁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目前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家庭,及时清退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济状况仍然没有明显改善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对城区和已入住新型社区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待遇的,需按照“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管委会)受理申请,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申报,民政部门抽查、审批”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

1.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2.具有新郑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保障标准统一按照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按照《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郑民文〔2013〕174号)文件要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加200元执行,分散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并随城市低保标准变动同时调整。

3.申请特困人员供养待遇,需按照“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管委会)受理申请,村(居)委会协助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核、申报,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审批”的工作程序办理。

(三)“三属”人员定期抚恤

1.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件》规定,被评定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定期抚恤金,并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按照《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郑民文〔2015〕205号)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城镇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9360元/年,农村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4750元/年;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6650元/年,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4090元/年;城镇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5680元/年,农村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3510元/年。

实行城乡一体化后,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进行发放: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936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665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为15680元/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1.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其他资金。

低保资金要分级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用于低保资金收支的管理与核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来源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3)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的资金;

(4)其他资金。

3.“三属”人员定期抚恤金来源

(1)中央财政拨付的资金;

(2)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三属”人员定期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三)社会救助工作所需业务经费,按照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统一编制,报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救助对象核查、建档、证件表格印制、培训、信息系统建设和社会救助工作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推进社会救助和优抚对象社会保障城乡统筹一体化工作过程中,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城乡保障性待遇一体化工作涉及范围广、程序多、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新的救助标准及审核审批程序,及时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水平合理、档案资料齐全,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严把进出关,实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社会救助公示栏和新郑阳光村务网等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宣传,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知悉,切实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监督,严格监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对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解决处理。纪检监察、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保障性待遇一体化情况的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并问责,坚决杜绝人情保、骗保、错保、漏保等违纪违法现象。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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