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285
  •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知
  • 2016-02-19
  • 2016-02-19
  • 通知
  • 新政办〔2016〕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郭店镇等区域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提高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计划先后建设5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目前,华南城污水处理厂和辛店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运行,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的截污干管也已建成运行,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要求,现将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等3个乡镇规划区域内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足额交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一)现阶段,居民生活用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65元;桑拿浴池、歌舞厅、游泳池、美容美发、水上游乐、洗头洗脚、汽车冲洗、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用水和单位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0元;其他用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0.8元。

(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用水量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按取水量计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三)对于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用水单位,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其城镇污水处理费可按照收费标准的40%计征。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四)今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按照省政府要求及时进行调整。

三、征收办法及措施

(一)以上3个乡镇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统一负责。

 (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每月同自来水费一起征收。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每月末,征收人员根据市水务局提供的信息进行抄表并下达征缴通知,由使用自备井的单位和个人到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指定地点交纳。

(三)在以上3个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排水管网已经覆盖的区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排水管道接入镇区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或水体。

(四)在以上3个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后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五)对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将按照《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按日加收3‰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按照《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停止排水。

四、工作要求

(一)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征收,及时上缴,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

(二)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市水政监察大队和郭店镇、孟庄镇、辛店镇等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征收力度,凡是因为执法不到位而引起的漏征、少征现象,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市水务局立即对以上3个乡镇辖区范围内的自备井单位和用户进行清查,确定自备井位置和用水量,将相关资料移交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中心,确保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四)以上3个乡镇政府要做好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自备井清查和征收工作,落实办公场所,抽调工作人员做好配合。

(五)市住建、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对以上3个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六)辛店镇污水处理费自辛店镇污水处理厂经环保部门检测验收合格后开始征收,郭店镇、孟庄镇污水处理费自华南城污水处理厂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征收,其他乡镇城镇污水处理费在各自区域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时开始征收。


2016年2月19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