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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1-04
  •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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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告〔2016〕1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郑新快速通道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4年7月8日,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郑州市郑新快速通道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工程建设用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4〕177号)文件转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郑新快速通道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郑土〔2014〕753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土地作为郑州市郑新快速通道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工程建设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郑新快速通道与西南绕城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工程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为14.3806公顷;农用地13.7330公顷、建设用地0.6476公顷,其中:

龙湖镇郑堡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4.3806公顷,其中农用地13.7330公顷(耕地11.8144公顷、林地1.5609公顷、园地0.0888公顷、其他农用地0.2689公顷),建设用地0.6476公顷。该宗地东至郑堡村土地,西至郑堡村土地,南至郑堡村土地,北至郑堡村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2016年1月4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