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34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6-03-29
  • 2016-03-30
  • 通知
  • 新政办〔2016〕4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3月29日


新郑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3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6〕1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推进中介机构诚信自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规范有序、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全市行政审批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统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登记造册,逐步进行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和行政审批相关的其他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清理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的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二)建立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

在全面梳理、清理基础上,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审核环节中的中介服务,要重新优化审批流程,透明运行。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或流程环节。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门户网站和各审批职能部门网站要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三)深化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流程中接受委托从事技术性审查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日内提出技术性审查报告或结论。有条件的地方可搭建中介集中服务平台或中介服务网络平台,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将与行政审批直接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中介机构纳入平台规范运行并实行动态调整,供企业和公众自主选择。对纳入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要统一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牵头,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四)依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明细要在经营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对外公示。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坚决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各级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取消中介服务壁垒和部门、地方保护,打破垄断,激活市场。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2016年6月底前,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加快推进从事中介服务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脱钩改革。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民政局牵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七)大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

推进中介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在人才引进、继续教育等方面研究制定培育中介服务市场的具体措施。探索建立中介服务综合服务机制,优先培育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综合性中介机构。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机构,提升中介服务整体水平。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牵头,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

(八)强化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法公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并抄告工商、统计等社会信用体系主管部门,将诚信状况与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挂钩,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外部环境。

责任单位: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市工商质监局、市统计局配合。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新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新郑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相结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或意见,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职责任务

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摸底和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台账,协助编制和公布中介服务清单。市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清理规范方案,并于2016年3月底报送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2016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别制定专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市编委办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继续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中介服务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继续从事中介服务的社会组织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研究制定对社会组织从业活动行业自律的监督办法,加强日常监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并对收费行为实施日常监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清理规范结果进行法制审核;市工商质监局、市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不规范从业等扰乱中介服务市场秩序的行为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体系;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日常统筹和协调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及专项工作方案,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2.梳理清理阶段(2016年4月10日前)。2016年3月30日前,各部门完成中介服务事项的全面梳理工作,按照附件表格的格式登记造册。根据清理规范标准,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清理任务,提出保留、取消、规范等意见;对保留事项要明确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流程,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

3.集中审核阶段(2016年4月11日至5月31日)。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组织抽调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物价、民政、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进行审核,提出本级保留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议名录,确定保留事项的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形成清理规范初步结果。

4.反馈意见阶段(2016年6月1日至6月4日)。将清理规范初步结果发送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征询意见,根据部门反馈意见对清理规范初步结果再做修改完善。

5.专家论证阶段(2016年6月6日至6月20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清理规范初步结果进行专家研讨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编制中介服务清单(草案),提请本级政府研究审定。

6.研究审定阶段(2016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审定后形成中介服务清单,必要时也可将审定的中介服务清单报送本级党委常委会。

7.对外公布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根据研究审定的结果,在新郑市政务服务网上统一公开。

(四)监督检查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务服务改革管理办公室要会同市监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法制、民政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