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349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告,新郑,2015年,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 2016-03-28
  • 2016-03-29
  • 通告
  • 新政告〔2016〕1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郑市2015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6年3月16日,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5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6〕8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6〕112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新郑市龙湖镇魏庄村,郭店镇陵后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作为新郑市2015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郑市2015年度第十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地块编号2015C1101:龙湖镇魏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魏庄村土地。

地块编号2015C1102:龙湖镇魏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魏庄村土地。

地块编号2015C1103:龙湖镇魏庄村、郭店镇陵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均至龙湖镇魏庄村、郭店镇陵后村土地,北至龙湖镇魏庄村土地。

征收龙湖镇魏庄村、郭店镇陵后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共计35.838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34.7309公顷、其他农用地1.107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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