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36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建设,实施方案
  • 2016-04-02
  • 2016-04-04
  • 通知
  • 新政文〔2016〕2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日


新郑市2016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6〕8号)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根据《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2016〕5号)的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我市主城区建成区面积为11.3平方公里(含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街道城市建成区),2014至2015年我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面积4.56平方公里,为建成区面积的40.36%。2016年我市拟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范围:风苑路以东—人民路以北—黄水河以西—新密铁路以南;解放路以东—道西路以北—京广铁路以西—新密铁路以南。新增面积为1.17平方公里,扩建后,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5.73平方公里,占建成区面积的50.7%。

二、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标准

1.本方案中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2.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禁止使用、销售煤等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太阳能、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或拆除。燃煤锅炉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责令限期拆除。禁止新建燃煤设施。

3.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酒店、宾馆、浴池、学校等三产类经营场所要采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现有燃煤设施限期拆除。

三、工作任务

1.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区域内开展排查,统计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台数、用途、耗煤量,居民生活使用高污染燃料户数、耗煤量,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炉灶、茶(浴)炉数量,掌握工业、商业、民用等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建立台账。

责任单位: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烟街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

2.2016年7月底前对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增区域内的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予以取缔,一律改用清洁燃料。

责任单位: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烟街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供电公司、市卫计委、市环保局

3.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内销售、储存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场所,禁止新建与原煤有关的经营场所。依法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加快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现有供热、供气主管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天然气公司、市热力公司

5.大力推广太阳能、天然气、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电、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对已拆除的燃煤锅炉、燃煤大灶开展后督查,发现反弹的,立即查处。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

7.巩固2014年至2015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区的建设成果,加强巡查监管,严防使用高污染燃料现象反弹。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供电公司、市卫计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阶段(2016年4月2日—2016年4月9日)

制定《新郑市2016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召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炉、灶拆改、清洁能源推广等工作。

(二)排查阶段(2016年4月10日—2016年5月10日)

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使用现状排查,建立台账。

(三)整治阶段(2016年5月11日—2016年7月31日)

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分工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四)核查阶段(2016年8月1日—2016年8月31日)

组织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核查。

(五)验收阶段(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30日)

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将各种资料加以认真整理,建立档案,迎接郑州市环保局核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关民安任组长,各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办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日常事宜,市环保局局长贾有怀任办公室主任。

(二)实行目标管理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各街道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进行考核。

(三)加强部门联动

各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的投资、财政、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考核问责

对不能按期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年度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市政府督查室要组织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大执法力度

各责任单位在对区域内燃煤锅炉、燃煤大灶取缔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反弹的燃煤锅炉、燃煤大灶,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加大拆改力度,加入集中供热、供气或改用清洁燃料,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强行拆除。

(六)加强宣传报道

利用电视台、广播、宣传彩页等方式,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使该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充分理解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意义,并能够积极配合、踊跃参与到此项工作中。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