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43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 2016-08-15
  • 2016-08-16
  • 公告
  • 新政告〔2016〕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0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20日起实施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为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行政机构,由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登记业务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等。

依据《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农业部门受理,待过渡期后改由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机构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告。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区域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新郑市全市范围内。自2016年8月20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他项权利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启动时间节点  

自2016年8月20日起,国土资源、房管、林业等部门原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业务,不再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及他项权利证等相关登记证明。2016年8月20日至8月24日,相关部门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业务系统对接及登记资料整理、移交。2016年8月25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受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文化路与中兴路交叉口东北角,新郑市行政审批中心1楼办事大厅A1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咨询电话:0371—69973899。

龙湖镇分中心地址:滨湖路与祥和路交叉口西北角,企业总部一楼,咨询电话:0371—69973899。

 

2016年8月15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