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485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 2016-08-30
  • 2016-08-30
  • 通知
  • 新政〔2016〕31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专项方案等6个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6个专项方案包括:《新郑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专项方案》、《新郑市渣土车治理工作专项方案》、《新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专项方案》、《新郑市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工作专项方案》、《新郑市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新郑市依托网格化管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0日

 

新郑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专项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郑州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有效遏制和治理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郑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专项方案》,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责任,严厉查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创新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我市环境保护责任目标。

二、目标任务

通过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手段,强化过程控制,扎实推进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工作,市区所有建设工地按照 “ 6个100%”标准要求整治达标,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100%,并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设工地远程监控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建立起建设工地扬尘监管长效机制,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一)“ 6个100%”达标时限

2016年7月10日前,全市所有建设工地必须按照“ 6个100%”标准要求整治达标,文明施工达标率达到100%。

(二)远程监控安装及接入时限

1.2016年9月30日前,基站监测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所有建设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设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2.2017年6月30日前,所有建设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M 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设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 ( 2016年7月10日前)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印发本辖区本部门建设工地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在省环保厅5月组织排查的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组织对本辖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监管责任清单。要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强化政府组织领导,明确部分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奠定组织保障。

(二)攻坚治理阶段 (2016年7月10日至9月30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组织本辖区所有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范围,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将现有清单中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问题工地,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整改到位后纳入常态化管理。市直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回头看”阶段 (201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 ( 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新郑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扬尘办)。市扬尘办将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攻坚治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对治理不彻底、效果不明显、责任不落实、瞒报虚报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严格追责问责,确保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督导办法

市扬尘办负责实施全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督导工作。督导办法采取工地现场扬尘管理情况督导和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督导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待建空地的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六、督导内容及整治标准

(一)督导内容

根据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督导相关责任单位对建设工

地的管理做到“6个100%”即:现场封闭围挡100%,现场湿法作业100%,场区道路硬化100%,渣土物料覆盖100%,在建楼体封闭100%,出入车辆清洗100%。

(二)整治标准

1.施工现场必须在出入口处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责任人及监督电话等;清扫制度或雾化降尘措施;

2.施工现场必须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实体砌筑围墙进行全封闭施工(市政工程可使用型钢围挡),严禁围墙(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3.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其余裸露地面必须绿化或固化、覆盖;

4.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出场的运输车辆100%清理干净,严禁车辆带泥出场;

5.在建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等进行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6.施工现场围墙(挡)、塔吊、楼层外立面、绿化地面、场区起尘部位和道路两侧应设置自动喷淋装置;

7.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8.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垃圾、水泥及其它粉尘类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9.渣土、混凝土及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采取密闭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

10.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置专职保洁人员,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或雾化降尘措施;

11.待建空地地面应全部绿化、硬化,时间较短的应覆盖防尘网和设置喷淋洒水装置,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空地,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2.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出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建筑拆除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排放不合格、未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车。

(三)房屋拆除作业管理措施

1.拆除作业必须采取持续洒水降尘、喷淋降尘、雾化降尘等全湿法作业措施,或使用泡沫抑尘剂等新型技术进行降尘,抑制扬尘飞散。

2.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3.整理破碎构件、翻渣和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洒水降尘、喷淋降尘、雾化降尘等全湿法作业措施或使用泡沫抑尘剂等新型技术进行降尘。

4.被拆除房屋的建筑材料及渣土,要及时清运,最迟应在拆迁完成后10日内清运完毕。未及时清运的,必须使用防尘网覆盖、结壳剂固化等措施进行降尘。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目标

市人民政府与全市所有建设工地签订《郑州市“蓝天”工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并向建设工地管理人员和市民发放《新郑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明白卡》,明确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的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并细化、强化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切实有效控制建设工地扬尘污染。

(二)强化考核

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扬尘办负责每月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情况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责任分工、任务落实情况,建设工地现场扬尘治理情况等,有效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三)加强重点监督

深入分析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并通过采取定期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确保精细化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定期开展达标率排名

市扬尘办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达标率、反弹率核查,作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综合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一是将建设工地扬尘整治工作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对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整治精细化管理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企业诚信评价奖励加分。二是对被评为文明施工先进工地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进行企业诚信评价奖励加分。三是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参加各级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选,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记不良记录、暂缓建筑业资质审批、启动资质动态核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理。四是对不执行扬尘污染管控措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企业资质、商品房预(销)售等环节给予限制。

(六)依法规范拆除工程备案管理

拆除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备案。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建设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必须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和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清运时限等资料,报送市扬尘办备案。未按照要求备案,防尘措施不达标的,不得实施拆除作业。

(七)全面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在线监控

紧紧依托郑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综合监管系统,在主要扬尘点及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扬尘检测仪器,并与市监控中心联网,共同对建设工地实施全天候在线监控和监测。开通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开放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数字移动执法、建设工地扬尘投诉举报、建设工地远程监控(视频监控和PM10颗粒物数据监控)、数据统计分析等提供社会公众查询。通过数字移动执法处理建设工地扬尘违法问题,查询信息及时整改反馈存在的问题。

(八)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制度

根据省住建厅和郑州市建委文件要求,调整增加建设工程 “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了1.8%、3.18%、0.54%和1.27%,同时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次性存入施工企业银行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九)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未达标惩戒制度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对工程施工扬尘问题实行“四个最严”和“七个一律”,即: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检查、最严厉的处罚;对所有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施工现场、商品混凝土站一律曝光、一律记入不良记录、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上限处罚、一律给予缓批资质、一律限制招投标、一律通报给乡镇(街道、管委会)。情节严重的暂停施工许可,提请郑州市建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严肃责任追究

市扬尘办在督导巡查中,发现的建设工地扬尘违法问题,经拍照、摄像取证后,向工程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下发整改通知单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财政扣款

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实施财政扣款10万元,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按日连续实施财政扣款。

(二)行政问责

对于建设施工扬尘整治工作开展不力以及发生污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大气办等实施问责。

(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进行,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建设工地,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舆论监督

与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合建立扬尘治理周报,宣传表彰扬尘治理工作动态、先进经验作法。对存在建设工地扬尘违法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定期进行公开曝光。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认真抓好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措施的具体落实;要科学组织,认真研究解决建筑扬尘整治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工作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督导巡查、信息共享、快速处理,并通过政策扶持、诚信评价、行业引导等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督促督导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每周应保证不低于1次检查辖区内建设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主管领导每周应保证不低于3次检查辖区内建设扬尘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四)加强信息报送

市扬尘办每周四通过“郑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综合监管系统”上报检查、处罚、扣款、问责、拘留等数据和检查情况日志。

 

新郑市渣土车治理工作专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郑州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有效遏制和治理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郑州市渣土车治理工作专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清运市场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目的,通过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督查暗访等形式,全面治理渣土车无证营运、私拉乱倒、沿途遗撒、扬尘污染和闯红灯、走禁行、遮挡污损车牌号等违规问题。通过本次综合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渣土车违规行为,确保全市清运渣土的营运车辆有资质、全密闭、无遗撒、可监控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建筑垃圾清运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重点治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渣土车(本方案所指的渣土车是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等的车辆),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力争通过综合治理,实现六项目标,即:建筑垃圾清运不得使用“黑公司”、不得使用“黑车”、渣土车在往返途中都必须密闭行驶、在驶出工地和消纳场前必须冲洗干净、必须限时清运(城区以内定为晚10时至次日凌晨5时,城区以外可24小时)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城区是指东至京港澳高速、西至107国道、南至炎黄大道、北至新村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三、任务分工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协力做好渣土车治理工作。

(一)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认真落实《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中明确的“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确保驶出工地的每一台渣土车都冲洗干净并密闭驶出。工地出入口道路应铺设硬质路面并安装车辆自动冲洗设施。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工地,可采用在工地出入口铺设钢板等措施硬化路面,并配备压力不少于8Mpa的高压水枪等冲洗设施,配备专职保洁人员,负责对驶出工地的渣土车进行冲洗保洁,确保车身洁净和车轮不带泥上路。对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二)完善路口视频监控设施

针对渣土车夜间作业时容易发生闯红灯的问题,对治理范围内各道路交叉口的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普查,对损坏的监控设施进行维修,对没有安装监控设施的路口进行安装,2016年8月底前完成路口视频监控设施完善工作,对过往路口的渣土车实施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严查渣土车交通违规行为

对渣土车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尾无放大号或放大号不清晰及超高、超速、闯红灯、走禁行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借鉴查“酒驾”的方法,在全市范围内每月集中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大查”活动,遏制渣土车“疯狂”。对因渣土车违规引发的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市公安局应及时将事故认定责任书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相关乡镇(管委会)。凡事故认定为渣土车负主要责任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相关乡镇(管委会)按致一人死亡的对清运公司停业整顿一周、致两人以上 (含两人) 死亡的取消清运公司资质的规定,对清运公司进行处理,并同时取消该违规渣土车的清运资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各乡镇、管委会

(四)及时处置阻挠执法问题

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纠集多人围攻执法队员等问题,执法队员应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应在接到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城区以内5分钟、城区以外30分钟)处置。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管委会

(五)做好督导考评和执法巡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抽调8名执法队员、1辆城管执法车,市公安局抽调6名交警、1辆警车,组成两个执法小组,每晚9时至次日6时做好对各乡镇(管委会)的督导考评以及治理范围内违规渣土车的执法巡查工作。对执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渣土车,以违规车辆地点所在的乡镇(管委会)为考评扣分对象,按有关规定实施考评扣分,每月考评成绩以简报形式印发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并上报市政府,将治理考评结果列入市精细办、大气办、城考办考评总成绩。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六)坚持实施监控和监控结果告知制度

城区5家清运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北斗定位系统并接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星监控平台,车载终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该监控系统主要对此次治理范围内营运正规渣土车实施实时监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监控平台采集到的渣土车不按规定时间行驶、超速行驶、私拉乱倒等违规信息实施半月通告制度,并按违规记分办法对渣土车和该车所在的清运公司实行违规记分,及时提醒清运公司对渣土车违规问题进行教育引导。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七)继续落实双向登记卡管理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依据《郑州市城市工程渣土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按照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时需提供“两合同、一协议、一方案”(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合同、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作业方案)的要求,坚持落实好双向登记卡办理和监管工作。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为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合同为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与消纳场签订的垃圾消纳合同,如果建筑垃圾用于回填,则合同的消纳方应加盖乡镇(街道、管委会)或者村(居)委会印章,并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可,清运公司不得与个人签订消纳合同;扬尘治理协议为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的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双方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凡不能提供“两合同、一协议、一方案”的,均不得办理建筑垃圾清运双向登记卡,凡没有办理建筑垃圾清运双向登记卡的渣土车,均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清运。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八)建立健全渣土车退出机制

推行清运公司和清运车辆违规“记分制”,违规记分以一个年度为一个记分考核周期,以遏制渣土车超速、不按规定营运为记分重点,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监控平台采集到的车辆违规数据和联合执法查处情况为主要依据,按照相关规定,改变以往违规记分年底“清账”的做法,对违规记分扣满分的渣土车和清运公司,随时取消清运资质。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九)集中力量抓好“打黑”行动

为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秩序,采取城管执法、公安、交运、乡镇(管委会)和建筑垃圾清运行业从业人员携手共管的办法,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大型的违规渣土车集中查处行动,重拳打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黑车”,尤其对外地牌号、荷载量较大的“前四后八”等违规渣土车辆要严查重罚,以维护正规清运公司合法车辆的利益。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各乡镇、管委会

(十)强化主体监管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区内渣土车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城区内营运的渣土车实施卫星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并做好对各乡镇、管委会的督导、检查和考评工作。各乡镇、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渣土车扬尘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扎实做好本辖区的渣土车综合治理工作。

1.搞好渣土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年年初组织一次清运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大培训。培训完成后,市属5家清运公司还要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指导下,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本公司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采取邀请公安部门授课、先进典型发言、主管部门讲评等方式进行。通过教育培训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守规意识。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配足配强执法队伍。各乡镇、管委会要调整执法力量,组成白班、夜班两支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15人,做好辖区内渣土车未密闭运输、无证运输、沿途遗撒等违规问题的日常查处工作,杜绝渣土车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等污染环境的问题发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管委会

3.重拳治理运输环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对核准的5家清运公司的152台渣土车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逐一确定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各乡镇、管委会要对本辖区内营运的渣土车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整治工作。渣土车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  中明确“五项基本要求”,即:一是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二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三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四是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五是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 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住建规划局,各乡镇、管委会

4.杜绝工地使用“黑车”。施工单位不得与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公司(黑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外运协议,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车辆 (黑车)清运建筑垃圾,按照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内工地使用车辆情况进行逐台把关,各乡镇、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工地使用车辆情况进行逐台把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各乡镇、管委会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建规划局,各乡镇、管委会

5.严防工地出入口路面污染。所有驶出工地的渣土车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防工地出入口路面污染。将“以克论净”办法延伸到工地出入口,按照“双10”标准(城市道路每平方米浮尘不超过10克,地表垃圾停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对工地出入口实施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精细办、大气办、城考办考评成绩。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各乡镇、管委会

6.强化垃圾堆场扬尘污染治理。筹建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是解决好建筑垃圾私拉乱倒的根本,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筹建完善建筑垃圾临时堆存场地,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粉碎、调剂、中转建筑垃圾的场所,消纳场面积应能容纳辖区建筑垃圾堆存需求。所有垃圾堆场都要严格落实《河南省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中明确的“六项基本要求”,即:一是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二是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三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四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五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六是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同时,在建筑垃圾堆场管理方面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台账资料,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措施;要做好出入车辆登记、引导和现场管理,按规定接纳建筑垃圾;要注重安全防范,垃圾堆场周边不得有居民住户,严防垃圾堆滑坡引发不安全问题。

截止2016年8月30日,所有露天垃圾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垃圾堆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完成整改后要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7.实施拆迁建筑垃圾集中清运。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高标准抓好本辖区建筑垃圾集中清运工作。拆迁垃圾清运完毕后的工地,应按照清零一块、整治一块、验收一块的原则进行硬化或绿化,严防工地扬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处罚原则

(一)严管重罚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渣土车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扣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下列行为处以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5.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7.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未密封、包扎、覆盖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落实财政扣款及有偿整改措施

对渣土车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实施财政扣款及有偿整改措施:

1.辖区内私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并接收建筑垃圾,扣乡镇、街道、管委会 50万元/处;

2.渣土车未密闭运输,扣乡镇(管委会)1万元/辆;

3.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或个人运输的,扣乡镇、街道、管委会10万元/辆;

4.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乱倒,实施有偿整改,扣乡镇(管委会)1万元/平方米。

(三)实施违规人员培训教育和违规记分

鉴于当前渣土车车身不洁、车轮带泥上路等违规问题在处罚方面暂无罚则,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上,应采取违规人员培训教育并对违规车辆和违规车辆所在的清运公司实施违规记分的办法。

1.所有渣土车在清运建筑垃圾的往返途中都必须密闭行驶。在运输途中未密闭的,按有关规定对清运公司实施处罚;在返回途中未密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扣车辆后给予为期一周的教育培训,该车驾驶员培训合格后方可给予车辆放行。

2.所有渣土车在驶出工地和消纳场前都必须冲洗干净,确保车体洁净和车轮不带泥上路。对车厢厢板外横梁堆积渣土、车轮带泥上路的渣土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扣车辆后给予为期一周的教育培训,该车驾驶员培训合格后方可给予车辆放行。对于执法过程中可以当场确认遗撒的渣土车,按《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实施处罚。

3.对渣土车空车行驶不密闭、车体不洁、车轮带泥上路等没有罚则的渣土车违规问题,均按每台违规车辆记1分的标准对违规车辆和违规车辆所在的清运公司给予违规扣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治理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郑市渣土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关民安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高文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陶永伟任副组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陶永伟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渣土运输治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定期研究、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参照本方案制订本辖区渣土车治理工作专项方案,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将渣土车治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摆在突出位置,提上重要议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渣土车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部门协调配合

渣土车治理工作是一项需要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系统工程,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渣土车治理工作,城管、公安、住建、交运等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及时、高效处置渣土车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营造治理工作氛围

积极联络新闻媒体,对渣土车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给予公开报道,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渣土车治理工作出现的暴力抗法、阻挠执法及沿途遗撒、私拉乱倒等问题也要公开曝光,进行舆论谴责。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广大市民群众对违规渣土车进行举报,营造全民参与渣土车治理的良好氛围。要搞好安全生产、文明营运教育活动,引导渣土车从业人员时刻绷紧守法守规这根弦,最大限度地杜绝渣土车违规行为,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贡献。

 

新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

工作专项方案 

 

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专项方案》和《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明确责任、区分任务的要求,强化职责、规范管理、统一整治,有效遏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的意义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职责,加强协调,多措并举,集中力量,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工作,使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三、整治范围

市区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至S323省道,西至南水北调干渠,北至南水北调干渠范围内以及各乡镇(管委会)辖区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措施任务

(一)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市政府划定并公布东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南至S323省道,西至南水北调干渠,北至南水北调干渠区域以及各乡镇镇区建成区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Ⅰ及以下标准。注:环保部公告2009年第48号《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的公告》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5日起

(二)加强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加大油品生产抽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供应质量。定期对企业生产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生产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品注入市场。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7月1日

(三)加强对油品销售市场的监管

加大油品销售市场的抽查频次和处罚力度,确保油品供应质量。定期对销售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把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类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7月1日

(四)加强对新建、在建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

在禁用区内,对新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对在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5日起

(五)加强对拆迁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

在禁用区内,对拆迁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5日起

(六)加强对工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

在禁用区内,对工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厂内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5日起

(七)加强对物流企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

在禁用区内,对物流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物流企业内使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5日起

(八)集中整治,联合执法

在禁用区内,对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各类施工项目和工厂、物流等企业,由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各单位分工实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建立工作台账,对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离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2016年8月15日—2016年12月31日

(九)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查处

在禁用区外,发现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责令停止使用;自省环保厅颁布实施《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和检验方法》之日起,相关部门应根据各单位责任分工,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检测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我市范围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工商质监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实施时间:待省环保厅颁布实施有关标准后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针对承担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将工作任务明确到人,确保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联合执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布广,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要建立部门协调执法机制,环保、工商质监、住建、工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主体,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多措并举,严厉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严格奖惩问责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市大气办不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及时上报工作台账、弄虚作假、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定期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电视、公众微信平台等多种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攻坚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广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危害,动员全民参与和监督,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共同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

 

新郑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及治理机动车污染工作专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郑州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特制定我市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强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同时,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管理,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筛查治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2.141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其中黄标车0.7198万辆、老旧车1.4212万辆。

(二)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彻底排查车源。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摸排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街道、管委会)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加收拆解企业及其加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加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拆解企业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实施限行禁行。要在全境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识、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指导鉴别确认黄标车高污染车辆

5.强化淘汰补贴。为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顺利进行,我市黄标车补贴采取超常措施,辖区内黄标车凭回收公司出具的回收证明和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可领取补贴。同时,为增强黄标车补贴资金的准确性、安全性,由市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审核,确保补贴资金准确无误的发放到车主手中,补贴资金的发放至黄标车淘汰工作结束。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已享受财政补贴的车辆不再重复发放补贴。同时对淘汰车辆的单位按照每辆黄标车5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奖励。

(二)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加强入户和检验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新入户车辆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阶段执行的排放标准,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严格把关,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质监部门通报;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加强冒黑烟车辆筛查排查,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驶,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并指导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6年10月底前,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非道路机械国Ⅲ标准管理相关要求,研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具体管理措施,同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2016年年底前,对我市重点区域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Ⅲ标准,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落实:市环保局负责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市环保局、住建规划局、交运局、公安局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4.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划定环保重点区域,报请市政府批准,发布环保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禁行重型柴油车的通告。自政府通告之日起,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路段周边交通组织,对闯禁行的重型柴油车严管重罚。特别强化对国Ⅲ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的管理力度,实行台账管理,按照车辆归属地分解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督促加装,确保污染排放达标。

责任落实:市环保局划定环保重点区域;市公安局按照进行区域强化交通组织,同时将车辆按照车辆归属地分解到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实施

5.推进油品和车辆排放标准升级。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市内销售。

责任落实: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国五车用汽油和柴油供应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强化调度通报。全面加强调度通报,从2016年6月起,市公安局每月30日前统计一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月2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

3.加强奖惩问责。各级政府对机动车防治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相关部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严守监管职责、超额完成淘汰任务、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的地方和部门在全市通报表扬,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和机动车污染治理任务,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或被国家、省、郑州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到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深厚舆论氛围。

 

新郑市2016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2016年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2016年新郑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紧扣工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持续抓好“调”,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坚决抓好“治”,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强力抓好“关”和“停”,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突出抓好重点时段,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以碳素、水泥、耐材、石灰、砖瓦、燃煤锅炉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全面整治全市重点涉气工业企业,确保废气达标排放;依法依规关停、清退、淘汰涉气“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水泥、铸造企业错峰生产;确保工业企业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攻坚措施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上级下达我市的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钢铁、煤炭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工业企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煤炭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牵头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加快工业企业治理

5.锅炉废气提标治理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54台燃煤锅炉提标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6.工业炉窑废气提标治理

10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的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有色金属熔炼炉颗粒物≤4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停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7.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自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挡、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8.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治理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对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按照源头预防、生产过程控制、废气末端治理全过程管理原则,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关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集中整治。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8月底,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重点行业企业VOCs集中整治行动,主要从规范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整治市区建成区内露天喷漆场所、淘汰开放式干洗机和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五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

(3)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管理

2016年10月底前,全市所有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工商质监局、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强化重点行业环境监管

9.对照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同时,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6年9月底前全市范围水泥、碳素等高架源行业以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纳入在线监管。2016年12月底前,全市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郑州正佳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郑市东升炭素有限公司)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在单位大门或其他醒目地方树立环保电子屏,适时公示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0.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1.钢铁、建材、化工等企业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2.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通过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3.继续开展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全面整治“十五小”、新“五小”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4. 2016年10月底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5. 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实行日报告制度,确保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五)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16.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全市水泥、铸造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铸造企业全部停产。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7. 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完成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8.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和工业企业攻坚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针对各自承担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将压力层层落实到基层,工作任务明确到人,做到污染有人抓,问题有人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法监管

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市“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每季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

市大气办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大气办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0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市大气办将定期进行通报。

(四)严格奖罚问责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大气办有关成员单位,将以市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散小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其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新郑市依托网格化管理

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营造全民参与、群防群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确保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根据《郑州市依托网格化管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项方案》,结合我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上三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网格化管理,通过强化管理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坚持督查问效、推进条块深度融合等手段,依托网格化管理排查发现处置大气污染问题,充分发挥以网格化管理为载体的“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保障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统领、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城市空气质量逐步改善,为加快建设自然之美、社会公正、城乡和谐的现代田园临空经济强市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网格职责,广泛动员部署

1.根据地域差异和条块职能分工,科学界定全市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制订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任务清单及工作标准体系,汇集成册并印制2万份,确保网格人员人手一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前

2.迅速整合辖区各种协管力量,按照每个三级网格3-5人的标准充实基层网格队伍,在三级网格内成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巡查小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前

3.以乡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举办面向二、三级网格长的专项培训,使基层网格长能够快速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掌握工作方法,为依托网格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前

4.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具有大气污染防治执法、行政职能的市直有关单位下沉人员按时下沉,自觉履行职责,真正实现重心下移,承担所下沉网格重点污染源的动态监控管理、重大治污项目的动态督查、污染源的日常排查等任务,并对辖区网格长排查上报的污染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及其他市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5.各级网格长要充分运用“社管通”手机,及时上传排查发现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二)加强巡查走访,及时发现污染问题

6.各三级网格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巡查小组对照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清单和工作标准体系,每天进行不间断巡查,做到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及时劝阻、对污染治理项目及时督促整改、对新的污染源及时发现处置、对重大污染问题及时上报。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7.建立重大或突发污染问题上报制度。各级网格长、各一级网格对辖区内重大或突发污染问题要在第一时间进行研判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8.建立网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周报制度。各一级网格每周五要对本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小结,汇总排查问题类别和数量,提出问题和建议,分析研判本辖区下周防治工作形势,录入信息平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社管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三)突出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

9.全市各网格巡查小组对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小街巷道路扬尘、居民区内小修小建扬尘、垃圾焚烧、烧小煤炉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劝阻和治理,并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的意义和成效,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人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10.全市各网格巡查小组对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职责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二级网格长协调解决。对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二级网格长要通过召开由辖区下沉人员、群众工作队参加的研判会商会议,及时协调组织处置。对于职责范围外的问题,二级网格长要及时通过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报。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11.对二级网格长通过平台上报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各一级网格要及时通过组织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方式,尽快协调解决。属于职责范围外的,及时通过平台上报市级平台,并跟踪督促办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12.对于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一级网格的疑难问题,经一级网格长共同签字确认后,通过平台上报市级平台,并跟踪督促办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13.对于一级网格通过平台上报的问题,市大气办、市社管办要通过转办交办、组织联合会商等方式,尽快协调解决。对于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经市大气办、市社管办共同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社管办

完成时限:长期

14.建立联合会商解决问题机制。市大气办定期举行由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网格长参加的会商会议,协调解决涉及治污的疑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直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长期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工作务实高效

15.坚持常态督查。由市大气办、市社管办组织人员对依托网格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社管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16.依据各网格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清单和工作标准体系,制定网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细化考核细则,明确奖惩措施,对各级网格和网格长进行动态考核。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社管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17.建立治污工作引导激励机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和实效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五)动员群众参与,形成群防群治工作格局

18.动员、扶持辖区热心群众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志愿小分队,协助网格长和网格巡查组开展网格内大气污染问题的巡查排查,实现排查无死角。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前

19.充分发挥“三支队伍”及各种社会力量作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进广场、进社区、进楼院、进家庭、进单位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形成人人爱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0.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政务微信作用,通过设立公众号、建立微信群、设置参与奖等方式,开通举报、反馈等功能,搭建网格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沟通平台。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

21.组织开展“随手拍、即时查”等活动,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治污工作;开发手机APP专用软件,鼓励市民群众下载,并以抢红包、评选奖励月度环保市民、季度环保达人、年度环保之星等激励手段,激发群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发现举报污染源和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

22.定期组织媒体对治污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人员进行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治污良好舆论环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社管办

完成时限:长期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托网格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善于运用长效机制提升治污成效。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迅速制定本地本部门依托网格化管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要加大依托网格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投入力度,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依托网格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

依托网格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条块多个部门,迫切需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条块高度融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机制。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调度,实行主要领导每月调度、责任领导半月调度、责任部门每周调度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社管办、大气办、环保等部门要建立畅通的协调会商和工作推进机制,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工作标准,加强日常检查,全程跟踪督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级职能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条块高度融合,使污染问题在基层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要全方位建立健全工作落实、督查考核、奖惩机制,充分激发各单位和广大基层干部职工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加强督导检查

市大气办、市环保局要联合社管办等部门,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对排查出来的大气污染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特别是对长期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及时整改。市大气办、市社管办等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跟踪报道,确保发现的大气污染问题件件有落实、有回音。

(四)加大奖励问责力度

坚持分级分类考评,市大气办、市社管办将按照相关办法,定期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依托网格化管理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通报,并将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大气污染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上报未上报及推诿扯皮长期拖着不办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将按照《郑州市“坚持依靠群众推进工作落实”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郑办〔2016〕20号)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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