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48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 2016-09-06
  • 2016-09-06
  • 通知
  • 新政〔2016〕33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6日


新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巩固、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推动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及治污减排等环保重点工作,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突出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协同联动联防,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严格奖惩机制,统筹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防治、低空面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等攻坚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2016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低于12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低于77微克/立方米,全年优良天数达到190天以上。

三、攻坚措施

重点开展扬尘、工业、燃煤、机动车尾气、低空面源等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推进大气污染重点工作。

(一)防治扬尘污染

1.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到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1)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全部达到以上要求。凡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凡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2)住建、交运、城管、环保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管理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3)安装视频在线监控系统。2016年12月底前,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安装远程视频和PM10监控设备,接入郑州市建筑工地远程监控中心。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园林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强化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定期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我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主次干道和乡级公路积土积尘。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修补修复。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道路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公路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6)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委会

(7)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8)“以克论净”不达标路段或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吸尘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公路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9)市政道路施工实行交通高峰错时分段推进,对市区内所有已开挖路面及时回填铺油减少车辆通行扬尘,坚决杜绝“围而不建”现象;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裸露地面及物料、土方进行有效全遮盖和洒水压尘;工程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场地,全面冲洗地面积尘。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0)市区道路两侧及绿化带全面绿化,在绿化未完成前对裸露地面全面进行覆盖。

牵头单位:市园林中心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强化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自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工业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强化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治理

(1)所有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所有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与“黑公司”(未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而在市建成区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不得使用“黑车”清运建筑垃圾。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安装GPS定位系统,新购车辆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必须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必须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所有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限时、限速行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规范建筑垃圾清运方式。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双向登记卡制度,对已存在建筑垃圾分区域分批规定行驶路线集中清运,并对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及时跟踪保洁。清运方案和规划路线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6)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7)开展卡口检查,严厉查处渣土车辆“跑冒滴漏”、冒尖运输、带泥上路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经查处认定的一律吊销营运资格,坚决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治理黄土裸露

对完成建成区内道路两侧裸露黄土实施硬化或绿化,并分别于2016年8月底前和10月底前完成;开展绿化带专项整治,市区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树坑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对城区绿化带定期冲刷,控制扬尘。

牵头单位:市园林中心、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6.治理居民小区扬尘

自2016年7月起,组织对建成区居民小区内黄土裸露进行排查;对黄土裸露区域实施绿化或硬化。加强居民小区绿化管理和保洁,严禁泥土外溢,造成带泥上路。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7.开展“全城清洁”行动

自2016年7月起,每月在城区组织开展一次“全城清洁”行动。“全城清洁”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全面彻底清洗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区域;二是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杜绝垃圾乱堆乱放;三是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四是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清理垃圾、杂物,减少黄土裸露。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8.严控沙尘影响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沙尘天气预警。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同时及时进行覆盖,加大洒水降尘力度。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二)防治工业污染

9.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1)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煤炭等过剩产能淘汰任务,从根本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的钢铁、煤炭、电解铝等工业企业环保执法检查,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采取按日计罚、停产整治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工业企业用能监察行动,对经整改仍未达到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钢铁、煤炭、电解铝企业依法予以关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按照省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有关要求,制定本辖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0.深化工业企业治理

(1)完成工业炉窑行业提标治理工作。按照《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对全市碳素、耐材、等行业进行排查治理,2016年10月31日前,废气排放按照新标准要求达标排放(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鼓励工业炉窑燃料改为天然气。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要主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集中整治。2016年6月20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重点行业企业VOCs集中整治行动,围绕规范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加强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整治市区建成区内露天喷漆场所、淘汰开放式干洗机和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五个方面进行集中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对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按照源头预防、生产过程控制、废气末端治理全过程管理原则,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2016年11月1日起,依法依规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2017年全面关停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加强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管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加大检查频次,组织各县(市、区)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新改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依法实施停业整改、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吊销道路运输证。严格取缔未取得资质的“黑加油站(点)”。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2.强化重点行业环境监管

(1)对照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时更新本辖区重点污染源企业名单,加快重点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同时,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2016年9月底前,全市范围水泥、碳素等高架源行业以及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与市环境监控平台联网,纳入在线监管。2016年12月底前,全市占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85%以上的企业均要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在线监控重点排污单位在单位大门或其他醒目地方树立环保电子屏,适时公示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所有涉气重点工业企业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主动公开基础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加强对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对偷排、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继续开展对辖区内涉气工业企业排查,掌握辖区内所有涉气工业企业情况,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对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实施高压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3.全面整治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1)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作坊、小工厂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4.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组织全市水泥、铸造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铸造企业全部停产。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5.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2016年12月底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完成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防治燃煤污染

16.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削减煤炭消费,大力实施重点节能技改工程以节约煤炭消费,确保完成全年煤炭消费削减量。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7.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冬病夏治,提前谋划,大力减少燃煤散烧带来的污染。

(1)加快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用煤污染。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商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取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积极推行集中供热,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力争城市建成区及县城集中供热率提高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

(4)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同时,在严格落实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要在全市范围内加严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规划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5)全面治理民用煤污染。组织对全市民用煤使用情况进行摸底,7月底前制订散煤治理方案,分区域确定不同的民用煤治理措施,10月中旬完成治理。压缩、削减居民生活用煤总量,直至全面退市;保证现阶段民用煤全硫含量≤0.4%。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8.严格监控煤炭质量

本市用煤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劣质煤。

(1)全市民用煤煤质要达到灰分≤32%,全硫含量≤0.4%。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发电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要使用灰分≤32%,全硫含CM)〗量≤0.5%低硫优质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全市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2016年10月底前取缔到位。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9.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2016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防治机动车污染

20.严格黄标车管理

(1)加快“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进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按照市政府《关于对无有效环保标志或持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行区域交通限行的通告》要求,严格查处“黄标车”、“无标车”违规行驶。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在主要路段安装“黄标车”监控设施,将“黄标车”限行纳入交通违章电子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巡警大队,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1.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管理

(1)2016年8月底前划定重型柴油车禁行区域。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国Ⅲ重型柴油车提标治理。对现有国Ⅲ重型柴油车实施排查整治,对没有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的柴油车实施治理,安装污染控制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严把入户管理和年度审验关。新入户的重型柴油车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现阶段执行的排放标准,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发放环保检验标志,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办理营运证审验合格手续。严格落实机动车环检、安检“两检合一”规定,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对柴油车审验严格执行在用车的排放标准,对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运局、市公路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加大尾气联合执法力度。成立联合执法组,定岗定人,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周边重点路口、路段的重型柴油车尾气监督性抽测力度,依法予以处罚。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2.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1)加强对新建、在建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在城市建成区内,对新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向主管部门上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并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对在建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公路局、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园林中心,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加强对拆迁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2016年8月15日起,在城市建成区内,对拆迁工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地使用。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委会

(3)加强对工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2016年8月15日起,在城市建成区内,对工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工厂内使用。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委会

(4)加强对物流企业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导检查。2016年8月15日起,在城市建成区内,对物流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Ⅰ(2009年10月1日以后生产)以上排放标准,严禁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物流企业内使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中心城区新区建设管委会

(5)集中整治,联合执法。2016年8月15日至12月31日,在城市建成区内,对所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各类施工项目和工厂、物流等企业,由联合执法组实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对冒黑烟、国Ⅰ及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离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公路局、市园林中心、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6)关于禁用区域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管理。在禁用区域外,发现冒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责令停止使用;在省环保厅颁布实施《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和检验方法》后,相关部门应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检测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市区范围内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加大执法检查及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园林中心、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

23.严格油品管理

(1)2016年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加强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油品生产抽查频次,确保油品供应质量。定期对企业生产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各类生产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劣质油品注入市场。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管。加大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抽查频次,确保油品质量。定期对销售的油品进行专项检查,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销售劣质油品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4.优化道路交通管控

在炎黄大道以北、G107以东、新村大道以南、解放路以西范围内严格过境车辆管控,严查重型运输车穿行市区线路,划定禁行区域,严禁重型运输车进入敏感区。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新建路街道、新村镇、和庄镇、梨河镇

(五)防治低空面源污染

25.坚决防止焚烧垃圾

加强全市范围内综合治理,依托网格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禁止焚烧垃圾、树叶等影响大气环境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6.强化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强化“零火点”目标导向,重点抓好夏收(5月20日至6月30日)、秋收期间(9月5日至11月5日)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本消除秸秆焚烧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1)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县、乡、村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市领导干部包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凝聚秸秆禁烧社会合力。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强化监管执法。切实保障禁烧机构、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成立督导组、执法队、巡逻队,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地头,做到以地定人、以火查人、责任到人,实现全天候禁烧、全覆盖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焚烧秸秆行为。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强化监测预警。加强秸秆禁烧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天气预报工作,密切关注火点遥感监测信息及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动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等监测信息,为秸秆禁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政策,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还田、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燃料、秸秆工业原料、秸秆食用菌基料、秸秆沼气和发电等产业化发展,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从源头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2016年全市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7.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在中秋、国庆、春节等节假日期间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8.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

(1)对市区未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未安装油净化装置餐饮场所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禁止在市区露天烧烤食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场地除外。在划定的特定场地内露天烧烤食品,应当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全面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峰值”,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危害。

29.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2016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实行与京津冀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实施更加严格的应急响应和减排应对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0.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级编制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1.加密监测预警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机制,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要素与空气质量发展趋势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和应对建议,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32.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水平,提前预警、及时响应,避免重污染天气的持续恶化,缓解大气重污染程度、缩短重污染持续时间,削峰减频。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3.强化调度与应急减排工作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个重点区域,设定必保数值上限,超过上限立即采取临时管控措施。定期召开调度会,研究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分析差距,及时采取包括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工业企业限产、机动车辆限行等应急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4.全力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

重点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特别是2016年G20峰会、2016博鳌亚洲论坛秋季高峰会等重大政治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空气质量达到优良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担负起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大气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辖区本领域实际,建立高效有力的领导机构,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真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各专项工作组的指挥协调作用,围绕工作职能和承担的蓝天工程任务,研究解决在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把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将环保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和工作需要逐年增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环保资金支持和项目支持。对燃煤锅炉拆改、工业企业提标治理、淘汰落后产能、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领域,完善财政奖补政策,加大补贴力度。

(三)实施挂图作战。建立“挂图作战”调度会制度,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亲自安排、亲自调度。通过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调度,以问题为导向,强化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市直相关单位责任,现场交办,限期办结,做到四个不放过:污染大气环境的问题和因素,疑点查不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消化不放过。

(四)严格奖惩问责。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依据。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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