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202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新郑市人民政府,2016,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通告,龙湖镇,沙窝李
  • 2017-04-17
  • 2017-04-19
  • 通告
  • 新政告〔2017〕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郑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2017年4月10日,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新郑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函》(郑国土资函〔2017〕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以豫政土〔2017〕163号文件批准我市征收新郑市龙湖镇沙窝李村、魏庄村村民委员会;郭店镇洪沟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作为新郑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第10号令)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郑市2016年度第二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地块编号2016C01: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沙窝李村土地。

地块编号2016C02:龙湖镇沙窝李村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西、南、北均至龙湖镇沙窝李村土地。

地块编号2016C03:龙湖镇魏庄村、郭店镇洪沟村村民委员会民委员会土地。该宗地东至规划道路,西至十七里河河道,南至新老107连接线生态廊道,北至阳光大道。

龙湖镇沙窝李村、魏庄村村民委员会;郭店镇洪沟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共计26.442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5.6265公顷、园地0.6739公顷、林地9.6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4559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2016年度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通告。


2017年4月17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