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212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新郑市人民政府,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 2017-05-04
  • 2017-05-05
  • 通知
  • 新政文〔2017〕31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强化设施农业和生态农业用地保障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5〕3号)等文件精神,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和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促进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等现代化农业业态健康发展,服务和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做好我市设施农用地保障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准确把握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和乡镇规划区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

严格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管理

设施农用地按以下要求和程序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一)项目立项。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照豫国土资规〔2015〕3号文件要求签订用地协议或土地流转合同,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

(二)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持自然人或法人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立项批复和《设施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街道、管委会)提交用地申请。

(三)乡镇申报。乡镇(街道、管委会)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申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四)农业(畜牧)部门审查备案。审查主要内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设施农用地需求是否科学合理,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经营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是否存在非农建设用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是否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方案是否合理科学。

(五)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审查主要内容: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是否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地类是否属实,权属有无争议,土地复垦责任是否明确。审核同意的及时报市政府审批备案;审核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市农业部门。

(六)续期申请。承包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期届满后,仍要求继续承包的,应在承包届满前6个月,依法向发包方提出续期申请,未申请的或申请未批准的,承包方应及时交回土地并无偿拆除地上设施,原属农用地的应及时恢复种植条件。

三、妥善解决发展都市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问题

都市生态农业附属设施较多,用地类型较为复杂,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附属设施用途、建设内容等严格区分用地性质,实施差别化的用地解决办法,分类予以保障。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条件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备案。对于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都市生态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其属性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市国土资源局和农业部门备案即可,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农用地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包括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酒庄、农家乐,农业园区中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以及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等用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引导都市生态农业设施科学选址,把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的都市生态农业设施项目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符合相关规划的都市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组织好都市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供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供应,严格落实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报批进程。将都市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报件纳入审查办理绿色通道,办结时限按要求参照省级重点项目执行。

四、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经营者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市农委、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禁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对设施农业用地定期检查,防止经营者私自改变畜牧养(种)殖设施农用地性质与用途,并于约定使用年期到后,负责督促确保拆除、复耕到位。

市农委(畜牧局)负责审查监督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对种植及畜牧水产养殖农业设施进行检查,对私自改变种植及畜牧水产养殖农业设施性质与用途行为进行纠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的跟踪巡查,督促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将设施农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负责监管农业设施的用地规模、复垦还耕的落实。

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设施农用地、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的保障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用地服务作为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来抓。落实一把手负责制,进行专题研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保障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明确具体要求,及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将设施农用地、生态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加强跟踪监管,强化执法检查,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保障我市农业现代化建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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