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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2017〕44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8日


新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实效,强化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和监督考评,增强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城市管理责任意识,进一步提升城市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形象和城市品位双提升,结合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模式验收》(CJ/T423—2013)、《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4部分:绩效评价》(GB/T30428.4—2016)、《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处置与结案》(CJ/T423—2013)等国家标准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评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包括:城关乡、和庄镇、梨河镇、新村镇、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新郑新区管委会、黄帝故里景区管委会等。

部门包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畜牧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旅游文物局、市规划中心、市园林中心、市人防办、市供销社等。

相关企业包括:市供电公司、中国邮政新郑分公司、中国移动新郑分公司、中国联通新郑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新郑营业部、中国铁塔新郑分公司等。

未列入以上名单的单位如涉及城市管理问题,列入本办法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条 设立新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督考办、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各考核对象的城市管理考评工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的检查、考核、评比工作,以及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有关问题等。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坚持科学、量化、数据考评为主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网格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坚持分类采集、统一考评原则;坚持奖优评差原则;坚持日督查、旬通报、月考核、季奖惩、年评比原则。

第六条 考核区域覆盖新郑市城区(东至京港澳高速,西至107国道,南至茨山路,北至新村大道)。

第七条 遵循日督查、旬通报、月考核、季奖惩、年评比原则。

(一)日督查: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通过数字城市管理平台将信息采集情况实时派遣相关部门,由信息采集员适时核实督查。

(二)旬通报:每月分上、中、下三旬10天一通报(当月10日、20日、30日为通报日期)。

(三)月考核:每月底汇总本月三次旬通报情况,进行月考核排名。

(四)季奖惩:每季度汇总本季度三次月考核情况,进行评比排名,并进行奖惩和问责。

(五)年评比:每年底汇总本年度12次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排名,并进行专项奖励和问责。

第八条 对各责任单位以下内容进行考评。

(一)常规案件:信息采集员在日常巡查当中发现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的案件,“12319”城管服务热线、“12345”市长专线直接转接案件、专项督办案件。

(二)返工案件:受派遣单位没有达到处置标准,需要重新处置的案件。

(三)社会反映案件:新闻媒体曝光和公众举报的案件。

(四)专项督办案件: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市领导指示要求专项督办的城市管理案件,被省、郑州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城市管理委员会书面通报的案件。

(五)反复发生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同一地点同一个反复发生的案件,核实结案后,第二次又出现的,由采集员作为新案件采集上报的案件。

(六)超出处置时限案件(超期案件):在统计周期内,责任单位未按时结案的超期未处置案件。

(七)兜底处置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出现的无法判定权责,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交由相关单位兜底处置的案件。

(八)城市管理专项整治:对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要求的专项整治的案件情况。

(九)案件量指标:在统计周期内,各单位案件量与上个周期内案件量相比指标。

以上各类案件主要考评各考核对象各类案件的数量和对各类案件完成的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四部分。

(一)综合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常规案件80分,返工案件0分,社会反映案件5分,专项督办案件10分,反复发生案件0分,超出处置时限案件0分,案件量指标3分,兜底案件2分。

1.常规案件:以月结案率和按期结案率为依据进行考评。

结案率=常规案件结案数÷常规案件应结案数

按期结案率=常规案件按期结案数÷常规案件应按期结案数

考核对象得分=按期结案率×50+结案率×30

2.返工案件:对案件完成的进度和质量,设立案件返工考评,案件第二次核查未通过即为返工案件,返工案件量超过返工案件基数每件扣0.1分,第三次核查未通过将被划入督办案件。本项最高得分0分,最低得分—10分。

返工案件基数=常规案件应结案数×2%

3.社会反映案件:以考核对象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公众举报的案件数量和案件处置的按时结案率为依据进行考评,实行双重考评。无社会反映案件得5分,最低得分为0分。

考核对象得分=社会反映案件的数量×(—0.1)

4.专项督办案件:以考核对象处置专项督办的案件数量和按时结案率为依据进行考评,实行双重考评。无专项督办案件得10分,最低得分为0分。

有下列情形即被列入督办的案件,每件扣1分,若能按时处理结案每件扣0.5分。

(1)市领导以及市监督指挥中心领导指示要求督办的案件;

(2)常规案件处置后第三次核查未通过的案件;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的案件;

(4)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意图蒙混过关的案件;

(5)人民群众、社会各界举报的重点案件;

(6)被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

(7)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以书面形式通报的案件;

(8)在处理案件时,需多个部门联合办理,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配合不力的。

以上案件如不能按时限处置结案将再次进入专项督办案件。再次进入督办的案件,扣分加倍。

考核对象得分=专项督办案件数量×(—1)+专项督办案件按时结案数量×0.5

5.超出处置时限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对责任单位超期未处置案件,按照超出规定处置时限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每个案件每天扣0.1分;超期结案案件每个案件扣0.01分,超出处置时限案件最多扣10分。

6.反复发生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同一地点同一个反复发生的案件,核实结案后,第二次又出现的,由采集员作为新案件重新采集上报为反复发生案件,案件量超过反复发生案件基数的每个案件扣0.1分,反复发生案件最多扣10分。

反复发生案件基数=〔常规案件应结案数×2%〕。

7.兜底处置案件:在统计周期内,出现的无法判定权责,中心交由相关单位兜底处置的案件,未按期结案扣0.1分,按期结案加0.2分,最高加2分。

8.案件量指标:在统计周期内,各单位案件量与上个周期内案件量相比为标准进行考评。每月案件量比上月案件量每超过1%扣0.1分,不足1%按照1%算,最高扣3分。

(二)月度考评

考核对象月度考评总分为综合考核总成绩。没有各类案件的当月不参加考评。

被考核单位收买、恐吓、威胁信息采集员的或被考核单位唆使他人收买、威胁、恐吓信息采集员的,致使信息采集员采集数据弄虚作假,造成考评结果不真实的,发现一次,当月考评扣20分。

(三)季度考评

各考核单位季度得分满分100分。累计两个月及以上无案件的,不参与考核。

考核对象季度得分=季度内月考评累计得分÷月数

被考核单位收买、恐吓、威胁信息采集员的或被考核单位唆使他人收买、威胁、恐吓信息采集员的,致使信息采集员采集数据弄虚作假,造成考评结果不真实的,发现两次,当季考评扣30分。

(四)年度考评

各考核单位年度得分满分110分,其中专项整治方案和效果计10分累计。两个季度及以上未参与季度考核的,不参与年度考核。

考核对象年度得分=当年内月考评累计得分÷累计月数

被考核单位收买、恐吓、威胁信息采集员的或被考核单位唆使他人收买、威胁、恐吓信息采集员的,致使信息采集员采集数据弄虚作假,造成考评结果不真实的,发现三次以上的,年度考评扣40分。

年度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分类评比


第十条 根据城市部(事)件数量和案件发生率将考核对象作如下分组进行评比:

A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公安局、新建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烟街道办事处、新郑新区管委会、市园林中心

B组:新村镇政府、黄帝故里景区管委会、城关乡政府、和庄镇政府、梨河镇政府、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畜牧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旅游文物局、市供销社、市人防办、市规划中心

C组:中国邮政新郑分公司、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新郑分公司、中国联通新郑市分公司、中国电信新郑分公司、中国铁塔新郑分公司


第四章 结果运用

 

(一)建立考评结果公示制度,市政府对各考核对象考评成绩,每月在新郑电视台、政府网、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网站等媒体进行公布,并报送市四大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点评会,由市政府领导点评。

(三)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全年的考评成绩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其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四)作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考评依据。

(五)作为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六)作为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评先、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问责与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对被考评单位的奖惩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城管委批准后实施。

(一)问责

1.问责对象为季度考评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一年内被评定为两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年度考评被评定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2.每季度考评中,各考评组内,当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由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个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市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通报批评,分管副市长对其诫勉谈话;连续三个季度排名倒数第一的,由效能监察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将问责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3.年度考评中,市监察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考评结果,对出现严重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问责。

(二)奖惩办法

1.季度奖惩。根据每季度考评结果,对A组前两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后两名分别处罚10万元、5万元;B组前两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后两名分别处罚5万元、3万元(当季度两个月及以上无案件的不参与排名)。

2.年度奖励。市政府设立5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每年度考评A组前三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B组前两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累计两个季度及以上未参与季度考核的不参与排名);C组第一名奖励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