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385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7-09-15
  • 2017-09-15
  • 通知
  • 新政〔2017〕45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河长制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河长制工作市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等有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5日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市级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级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第二条会议参加人员为市级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第三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五条会议主要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审议河长制年度工作报告,审定一河(湖、库)一策,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相关责任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乡级河长承办。

二、市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七条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所负责河湖流经乡镇(街道、管委会)乡级河长,其他出席人员由市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八条市级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结合河道巡查、工作督导等时机召开。

第九条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筹办。

第十条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市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督导,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乡级河长承办。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能作用,促进相互配合协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指导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制定、实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监督检查、总结、通报各级各部门对《工作方案》及配套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进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拟定并审核重要制度、年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验收方案等,审核其他需报市级河长会议、市级河长研究的事项,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市水务局、住建规划局、环保局、农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督查考核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运局、林业局、文广新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参加。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召集人,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责任科室或单位的1名中层同志担任。

第四条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五条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市河长制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等。

第二条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市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督察主体和对象

市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督察河长制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和全局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联合督察小组,督察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会乡级河长。

第四条督察范围和内容

(一)上三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二)市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库)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六)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督察组织形式

(一)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根据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督察程序

(一)自查自评。被督察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二)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三)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报送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

第七条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八条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将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的依据。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促进河长制工作落实,各级河长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河长制工作考核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考核主体和对象。各市级河长负责对所属河流流经乡镇(街道、管委会)乡级河长、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其他河流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对流经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第三条考核组织形式。在市级河长领导下,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考核验收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考核验收小组实施考核。

第四条考核程序

(一)拟定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者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被考核河长和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三)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四)综合评定。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河长审核,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按程序报副总河长、总河长、市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五条考核结果等级。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期内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第七条责任追究。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激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列入督考办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并纳入“河南省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考核内容,成绩突出的河长列入政绩档案。

第九条考核细则。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实现全市河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促进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共享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等内容。

第二章信息公开

第二条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三条信息公开方式

(一)竖立河长公示牌。在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通过政府网站公布。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各级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反映河湖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

(三)建立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并利用其他相关媒体发布河湖库保护管理基本情况和河长制工作信息。

第四条信息公开频次

(一)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

(二)各级河长、库长调整变更按上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

(三)河长制工作信息平台至少半月更新一次。

第三章信息通报

第五条通报内容。通报河长制实施进展情况、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第六条通报范围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向社会通报。

第七条通报形式。以文件、简报、主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整改要求。对于需要整改的事项,通报中要明确工作要求、完成期限以及责任河长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共享

第九条共享原则

(一)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共享信息提供部门应确保信息的质量,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可用性和一致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二)使用部门从共享提供部门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三)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的,应当及时通知提供部门予以校核。

第十条共享内容。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共享途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共享范围。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协调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正确决策、科学管理、宣传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信息报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有序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信息报送原则

(一)及时原则。重要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

(二)准确原则。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原则。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掌握推进河长制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第二条信息报送主体。市、乡两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

第三条信息报送程序

(一)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报送。

(二)下级河长制办公室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三)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制办公室报送。

(四)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四条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跨流域、跨辖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五)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六)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

第五条信息报送频次

(一)旬报。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按旬向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进展情况。

(二)月报。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每月5日前将进展情况表和阶段性工作报告(书面及电子版)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年报。下级河长制办公室每年12月底前将本级河长制工作总结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信息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负责人审核。

第七条信息发布。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编辑审核后,经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印发。


新郑市河长制工作验收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建立健全组织、制度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验收原则。河长制工作验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验收主体。市河长制办公室和督考办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进行验收,主要任务是按时间节点对河长制建立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建设、任务实化、经费保障、信息公开、宣传教育等内容。

第四条验收组织形式。在市级河长领导下,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第五条验收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抽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验收程序

(一)拟定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具体组织形式、内容、时间、方式、评分标准、要求等,经局际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二)自查自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对全面建立河长制体系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分别交送各验收组。

(三)实施验收。验收组进驻各地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形成验收报告经市级负责河长审核后,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综合评定。市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统计验收报告,报市副总河长、总河长、第一总河长审定。

第七条验收等级。验收结果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结果应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整改落实。对未通过河长制工作验收的,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跟踪督察,限期整改到位。


新郑市河湖(库)巡查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巡查主体。市级河长,乡级河长、村级河长、巡查员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市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巡察员每天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巡察员在巡查中,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进行逐项检查。

第四条巡查记录。各级河长、巡察员每次巡查情况应及时记录在河长和巡察员工作日志内;工作日志记录情况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并形成巡查报告,于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上一级河长;巡察员日常巡查情况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情况至乡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六条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及巡查员上报的问题和社会上的各类举报投诉,市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间,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建立常态化巡察机制。村级河长、河湖巡查员要落实责任,结合现有河道监管机制,确保做到周看日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