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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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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14
  • 2017-11-15
  •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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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2017 —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14日


新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办法


为推进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环督察〔2017〕115号)和《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方案》(豫环攻坚办〔2017〕2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 —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7〕111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时间

考核对象: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牵头重点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

考核时间: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每月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环境空气质量

1.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值;

2.细颗粒物(PM2.5)月均值;

3.重污染天气天数。

(二)重点工作

1.清洁取暖;

2.燃煤散烧治理;

3.“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

4.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5.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6.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 

7.企业达标排放。

三、考核办法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逐月量化考核包括空气质量和重点工作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考核办法(按百分制进行)

环境空气质量数据以市环保局监测站提供数据为准。

1.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值(35分)

考核月PM10月均浓度达到或优于核定目标要求的,计35分;未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的,按照考核月PM10市定目标值与考核月月均值的比重乘以35分进行计分,公式为:(目标值/月均值)×35分。

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目标值以以《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空气质量月度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郑办〔2017〕29号)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2.细颗粒物(PM2.5)月均值(35分)

考核月PM2.5月均浓度达到或优于核定目标要求的,计35分;未达到核定目标要求的,按照考核月PM2.5)市定目标值与考核月月均值的比重乘以35分进行计分,公式为:(目标值/月均值)×35分。   

细颗粒物(PM2.5)月目标值以郑政办〔2017〕111号文件确定的我市改善目标降幅确定(详见附件2)。

3.重污染天气天数(30分)

考核月重污染天气天数达到或优于核定目标要求的,计30分;未达到市定目标要求的,按照核定目标值与考核月重污染天气天数的比重乘以30分进行计分,公式为:(目标值/月重污染天气天数)×30分。       

重污染天气天数月目标值以郑政办〔2017〕111号文件确定的我市改善目标降幅确定(详见附件3)。

(二)重点工作考核办法(按百分制进行)

重点工作考核采取扣分制,国家、省、郑州市、新郑市督导组在考核月中,未发现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存在问题的,计100分。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1.清洁取暖(占10分):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任务的,扣2分;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扣2分。辖区内发现1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扣5分。扣完为止。

2.燃煤散烧治理(占10分):发现1起生产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扣2分;发现1起销售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扣2分;发现1起向“禁燃区”内销售洁净型煤的,扣2分;发现1处应取缔散煤燃烧设施设备未取缔到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

3.“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占10分):发现1家台账内企业应完成整治取缔而未完成的,扣2分;新发现1家台账外“散乱污”企业的,扣4分。扣完为止。

4.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占20分):发现1处施工工地应落实“封土行动”而未落实的,扣5分;发现1处施工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扣1分;发现1处施工工地未落实“三员”管理的,扣1分。扣完为止。

5.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占20分):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扣5分;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扣完为止。

6.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占20分):未按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管控的,扣10分;应急减排清单中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扣5分;发现1起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企业未按要求减排的,扣2分。扣完为止。

7.企业达标排放(占10分):省、郑州市、新郑市环境监控中心自动监控平台发现1起企业废气排放日均值超标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三)月考核分数汇总(按百分制进行)

为体现公平公正,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空气质量改善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各占50%的权重,并于每月5日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排名结果运用

1.城关乡、和庄镇、梨河镇、新村镇、新建路街道、新华路街道、新烟街道、新郑新区管委会为一组,辛店镇、观音寺镇、薛店镇、孟庄镇、龙湖镇、郭店镇为一组分别进行考核。

2.对于当月排名倒数后两名的乡镇(街道、管委会)且未完成当月环境质量目标的,由其分管负责同志在我市主要媒体做公开检查,分析工作中存在不足,公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情况,明确下个月的改善目标。

3.对于连续两个月排名倒数后两名且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由市环境攻坚办对其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人员进行公开约谈。

4.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后两名且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进行问责,问责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5.季度考核按照《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办〔2017〕28号)执行。

四、牵头重点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一)考核办法

牵头重点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采取扣分制,在考核月内未被国家、省、郑州和新郑市督导组发现问题的,计100分。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分,扣完为止。

1.市发展改革委: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任务的,扣2分;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扣2分。

2.市工信委: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扣2分;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3.市环保局:发现1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扣1分;发现1处应取缔散煤燃烧设施设备未取缔到位的,扣1分;发现1家台账内企业应完成整治取缔而未完成的,扣1分;新发现1家台账外“散乱污”企业的,扣1分;应急减排清单中出现瞒报、漏报、虚报的,扣1分;发现1起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企业未按要求减排的,扣1分;发现1起企业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扣1分;发现1辆超标重型柴油车(3.5吨以上)上路行驶,扣1分。

4.市住建规划局:发现1处城市建成区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应落实“封土行动”而未落实的,扣5分;发现1处各类建设工程工地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扣1分;发现1处各类建设工程工地未落实“三员”管理的,扣1分。

5.市交运局:发现重点区域内新能源节能车未替换到位的,1辆扣5分;发现1处市区外道路扬尘严重的,扣1分。

6.市工商质监局:发现1起生产、销售达不到洁净型煤标准的,扣2分;发现1起向“禁燃区”内销售洁净型煤的,扣2分,发现1起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扣2分。

7.市商务局:发现1处黑加油站点的,扣5分。

8.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现黑渣土车或渣土运输车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扣5分;发现城区所分包道路清扫不及时的,扣1分。

9.市农委: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的,扣5分。

10.市公安局:发现1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扣5分;发现1辆超标车辆(3.5吨以下)及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扣2分。

(二)月考核分数汇总(按百分制进行)

为体现公平公正,牵头重点工作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逐月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减去应扣除分数后即为考核月市政府相关部门得分,于每月5日公布考核结果。

(三)考核排名结果运用

当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市直单位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提交限期整改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负责具体实施。

(二)重点工作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督导组负责提供各级督查组发现的问题清单,并组织实施奖惩追责,移交问责建议和相应材料。

(三)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切实对本辖区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将秋冬季大气攻坚工作抓实抓细。

(四)牵头重点工作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配合单位,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治理措施,对照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确保攻坚方案落实到位。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