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441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7-10-17
  • 2017-10-18
  • 通知
  • 新政办文〔2017〕1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发〔2012〕1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发〔201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17〕53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内事外事活动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17〕86号)要求,保证市长、副市长出席各类公务活动规范有序,制定本制度。

一、内事活动制度

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郑州市委、市政府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一)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分工及有关规定统一协调安排。

(二)安排市长、副市长内事活动,应坚持突出重点、精简务实的原则,尽量减少事务性活动,保证市长、副市长集中精力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抓好工作落实。

(三)市长、副市长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基层单位的会议和活动。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部署会议,一般只安排相关副市长参加。未经市长批准,副市长不出席各种节会、展会和节庆活动。未经市委批准,副市长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为各类节庆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和题词。

(四)郑州市政府及办公厅召开的会议和要求参加的公务活动,对参加人员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出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长、副市长分工提出拟出席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确定。

1.以郑州市政府名义来新郑开展检查、督导、调研的工作组,市长、副市长按要求出席相关活动。来新郑调研考察的郑州市直机关及其他县(市、区)现职处级正职领导同志,可安排1名对口副市长陪同;来新郑调研考察的郑州市政府机关、其他县(市、区)现职处级副职领导同志,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负责同志陪同。

2.对郑州市政府机关、其他县(市、区)、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区域性或带有商务性的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种商业性活动,可视情况委派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副市长一般不出席。

3.因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海外、港澳台、国内知名人士、企业家等因公来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规范商务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提高接待标准。

4.副市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议按排序或工作分工参加。

(五)邀请市长、副市长出席会见、会谈、签约等公务活动,应提前3—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公务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内容、背景资料等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市长、副市长不直接接受邀请。各类公务活动应减少公务陪同,原则上只通知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与商谈议题紧密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副市长出市参加公务活动,须向市长报告。

二、外事活动

(一)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依据中央、省委、郑州市委及市委有关规定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出访,由组团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常委会说明原因,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郑州市政府外侨办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出访,经征求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须由正职报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

市长、副市长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关于出访方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必须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的公务活动,并与其职级身份相符。未经批准,不得安排顺访或者延长在外时间。

(二)外事接待。市长、副市长会见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邀请的外国官方来宾,由主管部门请示,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主管部门请示,报市政府审定。安排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应严格执行外事工作报批规定和外事纪律,有关宴请及费用标准按外事接待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新闻报道的,新闻稿件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根据有关规定,有的外事活动可以不发消息。会见港澳人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主管部门请示,经市台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非外事部门不得安排市长、副市长参加外事活动,不得擅自提高接待规格和礼遇。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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