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17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1-12
  • 2018-01-13
  • 通知
  • 新政〔2018〕2号
  • 有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2日


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启动后,按其规定的措施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二、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督考办、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规划局、交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委、机关事务局、园林中心、气象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林业局、农委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为成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技术组、综合组、宣传组、督导组,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各工作组人员由各牵头单位组织

1.市环保局、气象局成立技术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结合省、郑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结果,确定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和解除的时间,并报综合组。

2.市攻坚办牵头成立综合组。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根据省市预警指令应启动和解除的报批,预警经批准后,组织发布和实施,负责应急响应的调度、指挥、考核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的编制工作。

3.市督考办牵头成立督导组。市督考办主任任组长,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综合组上报。

4.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组长,指导环保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根据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协调报社、新闻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根据督导组提供的内容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

5.市攻坚办抽调6名同志专职调度全市预警启动和解除,市环保局明确6名辖区调度员,市工信委明确2名调度员、市交运局明确2名调度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明确2名调度员、市住建规划局明确2名调度员,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成立应急管控队伍。

三、预报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根据省、郑州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及分析,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结合郑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测结果,确定预警级别。

2.预警发布与解除

预警发布与解除根据郑州市预警发布与解除信息执行,各牵头部门要分别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应急管控信息的执行落实。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郑州市预警发布与解除情况报指挥长批准。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郑州市预警发布与解除情况报副指挥长批准。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郑州市预警发布与解除情况报副指挥长(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蓝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郑州市预警发布与解除情况报办公室主任批准。

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信息统一由市攻坚办组织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时,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在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环保部或省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环保部或省、郑州市通报的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预警,落实区域应急联动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程序

(一)会商

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结合《郑州市环境气象预报及会商意见》和发布的预警信息分析研判。

(二)预警审批发布

当需要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综合组根据《郑州市环境气象预报》和郑州市发布的预警信息中确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措施,报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攻坚办应急组发布预警信息。宣传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三)预警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启动本单位相应的响应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四)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郑州市技术组会商结论,预警需要升级或者降级,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照高级别预警执行。

(五)预警解除

根据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及区域联动管控要求,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六)执行与督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各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每项应急工作的牵头单位明确具体的督导责任人,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组负责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七)总结评估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24小时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组。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3日内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情况进行年度总结评估。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Ⅳ、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其中部分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

(一)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

钢铁、铸造、建材、炭素、有色等行业企业或工序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见附件2)

钢铁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为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农药企业(生产过程使用有机溶剂的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Ⅳ级响应(蓝色)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5)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6)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交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园林中心、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一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工业源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3)。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三)Ⅲ级响应(黄色)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交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市园林中心、市水务局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两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工业污染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4)。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

家具、装修木器涂层,机械加工行业,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第N次启动黄色预警停产标注为H1的企业,第N+1次启动停产标注为H2的企业。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移动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住建规划局、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政府通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农委(禁烧办)。

④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农委(禁烧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规划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四)Ⅱ级响应(橙色)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交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市园林中心、市水务局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两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工业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5)。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家具、装修木器涂层,防水卷材行业,沥青搅拌站,机械加工行业,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其余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第N次启动黄色预警停产标注为C1的企业,第N+1次启动停产标注为C2的企业。

燃煤锅炉(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超低排放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钢铁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3)的企业除外),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一律采取停止进入生产原料,压火方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交运局、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住建规划局、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③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市工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农委(禁烧办)

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⑤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物流批发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农委(禁烧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规划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五)Ⅰ级响应(红色)

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3)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幼儿园、中小学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2)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含电焊、喷涂、粉刷等作业,不含塔吊和非焊接的钢筋捆扎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迁(拆除)施工、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应急抢险、保障民生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交运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业局、市园林中心、市水务局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四次(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2)工业污源减排措施

①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污染源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②按照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工业企业采取“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措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见附件6)。

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所有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RTO处理工艺,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铸造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3)的企业除外),所有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有在线监控数据的以在线监控数据计,没有在线监控的一律采取停止进入生产原料,压火方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①全市实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住建规划局、市环保局

②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具体方案以公告为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③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信委、市工商质监局、市农委(禁烧办)

④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运局

⑤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含饮料、啤酒)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物流批发重点用车企业,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运输车辆不允许进出厂区(涉及民生、生鲜物资、冷链配送以及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4)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①加强执法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和焚烧,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农委(禁烧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规划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②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六、保障措施

(一)督导督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家、省、郑州市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直相关委局开展督导,对照预案及实施方案、操作方案,对预警发布、措施执行、信息公开进行督查,掌握预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运局、市环保局、市园林中心、市水务局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预案体系

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各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明确组织指挥机制、具体岗位职责、应急流程及步骤、监督指导工作要求等。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应合理确定减排基数,将应急减排目标细化至重点产污环节,确定停限产或其他应急减排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过程可回溯、效果便于核定。

(三)减排清单

各牵头部门要对全市辖区内所有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工业企业分类停产限产清单。

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停产限产工业企业的实施方案,经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备案。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首先把工艺水平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未按期完成治污任务、超排放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排放的大气污染源和扬尘污染严重的场所、施工使用排放量大的机械设备或车辆纳入应急减排范围。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减排比例“一刀切”。

(四)宣传引导

宣传组组织各新闻媒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微博、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到应对工作来,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五)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要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六)资金和技术保障

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要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七、考核和奖惩

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依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5号)和《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办〔2016〕26号)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和当地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八、附则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2016〕43号)。


附件:1.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新郑市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

3.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4.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5.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6.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附件1


新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一、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指挥部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指挥、协调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督促检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组、综合组、应急组、宣传组、督导组。

1.负责协助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

2.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传达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

3.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4.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5.各成员单位按照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应对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

1.与气象局成立技术组,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2.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驻厂监管,对治理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3.负责建立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4.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的停产限产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减排比例“一刀切”;

5.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6.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气象局

1.与环保局成立技术组,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

2.适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交运局

1.负责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2.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3.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交通管制工作;

4.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市公安局

1.重污染天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2.重污染天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停止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

5.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工信委

1.负责建立钢铁、铸造、建材、电解铝、有色等行业企业或工序错峰生产清单,组织实施错峰生产;

2.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配合环保部门实施工业企业的停产限产措施;

3.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钢铁、有色、电力、化工、食品加工、饮料(啤酒)、物流批发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

4.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市住建规划局

1.负责建立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按照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要求,组织全市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2.配合市公安局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市园林中心

1.负责建立绿化作业工地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工程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市水务局

1.负责建立水利工程工地停工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落实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以及工程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停运等措施;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负责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抑制扬尘作业频次;

2.负责禁止市区内露天烧烤和树叶、垃圾等焚烧;

3.配合公安局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4.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督导中小学和幼儿园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市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提醒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户外活动;

2.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

3.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市农委(市禁烧办)

1.负责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2.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商务局

1.重污染天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物流批发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错峰运输;

2.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做好全市餐饮行业的有关管控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市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市文广新局

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市监察局

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市委宣传部

负责牵头成立宣传组,指导环保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根据预警启动和解除通知,及督导组汇总内容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并负责督导市属新闻媒体在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市督考办

负责牵头成立督导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部门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向攻坚办反馈,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1.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减排清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辖区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清单,并及时更新;

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应急天气预案,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及各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

4.在重污染天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工艺流程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避免减排比例“一刀切”;

5.建立档案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

6.加大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7.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新郑市工业企业采暖季限产或错峰生产清单


从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下述行业企业或工序实施限产或错峰生产,实施限产减排优先轮流错峰生产方式。

钢铁铸造行业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

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农药企业(生产过程使用有机溶剂的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实施停产。


附件3

重污染天气Ⅳ级响应期间

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蓝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


附件4

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期间

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黄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停产。

家具、装修木器涂层,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第N次启动黄色预警停产标注为H1的企业,第N+1次启动停产标注为H2的企业。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级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


附件5

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

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橙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

家具、装修木器涂层,沥青搅拌站,汽车修理行业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其余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RTO处理工艺,加装在线监控设备,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除外)轮流停产,停产比例达到50%。第N次启动黄色预警停产标注为C1的企业,第N+1次启动停产标注为C2的企业。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


附件6

重污染天气Ⅰ级响应期间

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清单


红色预警期间,磨料磨具和石料行业停产;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产。

所有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工序停产(RTO处理工艺,并加装在线监控设备的工序除外);RTO处理工艺,加装在线监控设备,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件要求的工序,限产50%。

燃煤锅炉(超低排放除外,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煤气发生炉、燃煤窑炉等涉煤工序停产;生物质燃料锅炉停产(经市政府批准,保民生的除外保民生除外)。

非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企业(铝工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建设氮氧化物示范性工程(氮氧化物≤200mg/m3)的企业除外),限产50%。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