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投资创业的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通知》(郑政文〔2017〕183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郑市市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收储方案已经市土委会研究通过的除外),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以“惠企便民、提速增效”为目的,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将国有土地开发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完成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着力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慢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断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再造项目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流程,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降低项目建设投资风险。
(二)应简必简
按照 “能减则减、该放尽放、应管善管”原则,精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能。
(三)统筹推进
国土、文物、财政、规划等部门有序衔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四)服务便民
增强服务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严控时间节点,确保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缩减项目建设周期,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机制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由市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市国土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会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制定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后,于每年3月份提供给市文物部门。市文物部门、市国土部门、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联合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提前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报请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有专人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对接,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
(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施
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土地的清表 (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看护和有关争议解决等具体工作,达到市文物部门认可的考古调查、勘探条件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报请市文物部门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市文物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考古调查、勘探前的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与市财政部门充分沟通,清表和看护工作应当公开招标,其费用单独核算,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出让前向国土部门出具纳入土地收储成本的费用。
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市国土部门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及需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费用。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部门依法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土地储备中心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及需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的费用。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市文物部门告知市国土部门文物保护要求,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招拍挂文件中列明。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市文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需调整用地规划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城乡规划。
考古调查、勘探,应当自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20 日 (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不包含在内)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0日。需要发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考古勘探发掘结果的运用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等,需要搬迁异地保护的,应当搬迁异地保护;需要原址保护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由市规划部门、市文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城乡规划。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列支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按照国家相关经费预算定额规定,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文物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等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快推动改革落地。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国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市文物、国土、土地储备、财政、规划等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明确责任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任务。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及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等,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制定工作专案,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
(三)积极稳妥,力求实效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部门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探索研究改革的新举措、新方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研究,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改革方向不跑偏、路径不走样、措施不落空、成效不打折。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