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211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1-12
  • 2018-01-12
  • 通知
  • 新政文〔2018〕5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2日


新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新郑市位于河南省中部偏北,隶属郑州市,是郑州市重要的航空交通、物流枢纽,全国最大的肉种禽繁育基地,河南省大枣主要产地之一。辖区内矿产资源丰富,有大枣等特色果蔬种植区域,以及重要的肉、禽、蛋、奶等畜禽产品繁育养殖加工基地,已初步形成“北部城镇化、南部田园化”的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布局。近年来,新郑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农业面源污染、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水源地保护等问题开始突显,土壤环境质量与人居、食品安全问题亟待解决。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豫政〔2017〕13号)及《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郑政文〔2017〕224号)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管控,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居环境健康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结合新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饮用水水质安全、提升人居环境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持续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有力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分类清单

按照省、郑州市相关要求和部署,编制新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配合国家、省、郑州市相关部门,积极有序推进土壤污染详查工作,建立污染地块分类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对全市农用地污灌区、工业企业场地、仓储基地、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等潜在污染地块进行走访和初步污染排查,根据用地类型的不同,筛查并初步建立潜在污染地块管理清单,基于初步排查结果编制全市农用地潜在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等,2018年底前,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重点针对辖区内长期污灌区域,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根据详查结果更新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及分布情况。2020年底前,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铅蓄电池、制革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为重点,针对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及其使用权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关闭或搬迁企业原址中的疑似污染地块、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尾矿库及工业固体废物渣场等,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为指导,查清并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小组,组织业内专家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要节点进行工作指导和问题梳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全面更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强化调查数据资料的归档、分类整理、综合分析,为土壤环境质量的长期监管和土地合理利用提供依据。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建规划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

按照国家、省、郑州市“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要求,以特色蔬果种植区、粮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区域为重点,建设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及省控监测点位设置。结合新郑实际,完成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结合大枣特色种植区、高标准粮田优种示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区域实际,在全市合理补充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在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街道、管委会全覆盖。在耕地等设置的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五年开展一次监测;在特色蔬果种植区、粮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非正规垃圾填埋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区域设置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一次监测工作。建立土壤监测质量数据库,实现监测资料数字化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价水平。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置相应执法人员和监测设备,初步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按照省、郑州市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的相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其他参与机构和单位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增设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有序开放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筛选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实现分类动态管理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对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城区绿地等不同用地类型地块进行分类动态管理。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结果,整合环保、国土、农业和水利等相关部门数据资源,纳入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统一管理,对土壤环境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优先级分类,形成新郑市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动态管理清单,建立污染场地优先管理名录,对重点污染企业、农用地、畜禽养殖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进行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根据例行监测结果进行动态更新。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4.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一张图”管理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省、郑州市相关部署,基于新郑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建设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同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实现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和省、郑州市的互联互通。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库与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同步更新。加强数据共享,建立跨部门的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共享方式,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林业规划、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作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环境管理,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的环境管理

以我市现有国家级、省级及郑州市重点监控企业为基础,参考潜在污染地块管理清单,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铅蓄电池、制革等行业为重点,根据重点工业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于2017年底前制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据监测结果采取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每季度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周边开展一次监督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至少一次检查,对非重点监管企业实行不定期抽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全市化工、危险废物处理等重点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市工信委、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应对所在矿区土壤每年开展一次环境辐射监测,并将突发事故应急纳入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向环境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前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明确应急预案内容,并报送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设立围挡和标识,根据污染物物化毒理性质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控环境风险;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应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要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安全生产监管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行业准入,禁止在生态红线控制区、南水北调沿线及饮用水水源地、居住聚集区、特色蔬果种植区等生态敏感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严格执行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相关规定。结合新郑市总体规划和环境质量情况,合理控制涉重金属产业的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要求涉重金属企业增扩建前提交相应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严控重金属增量。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造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乡镇,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通过设施工艺升级改造、增设污染防治措施、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等,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到2020年,辖区内重点行业的铅、镉、铬、汞、砷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2.加强存量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管理

加快推进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封场治理工作。2018年起对辖区内卫生填埋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等进行全面排查,于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编制存量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名录,存在人居环境风险的存量垃圾填埋场将全部纳入存量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名录,实现每年动态更新,并制定相应的封场技术方案与治理时间进度安排。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纳入存量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名录,有序实施整治。对于纳入管理名录中的存量垃圾填埋场,应结合区域城乡用地总体规划,完成封场与生态修复工作,使其满足未来规划用地要求的相应环境标准。在开展存量垃圾填埋场封场与生态修复工作中,应严格控制环境安全风险,降低恶臭气体等对周边人居环境的影响,防止垃圾渗滤液等对周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后期监测方案,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确保后续环境监测设备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正常运行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编制封场技术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曹庄垃圾填埋场的封场和修复。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参与。

3.加强生活垃圾的环境管理,推进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

自2018年起,在辖区内以推行垃圾分类和清洁直运为突破口,以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试点先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自2018年起,在辖区内推广和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和集中处理处置,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进新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有效引导社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对城区居民个人以鼓励为主,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和集中处理处置,倡导并实现密闭、环保、高效、清洁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加强收运过程规范化管理,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规范分类收集、分类储运、分类处理处置与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监管,完善镇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省、郑州市相关部署,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使之成为全市此类含重金属废物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重要环节,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培训系统,提高全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培训覆盖率、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营造城市生活分类的社会氛围,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常识、法规、政策,落实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和公众以及相关机构的社会责任,共同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提倡树立节约观念,减少垃圾产生,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凝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规划中心、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理处置,推进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初步建成废旧纺织品、大件垃圾、有害垃圾等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系统,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加强对垃圾渗滤液排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减小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人居环境的影响。加快推进新郑市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完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已建垃圾焚烧项目1个,于2017年11月底投入使用),并配套完善焚烧污染物控制措施,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乡镇达到85%以上,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左右。通过特许经营或PPP等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和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水系建设、海绵城市创建等,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辖区内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4.防治农业活动造成的面源污染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倡导农业节约用水和农业水环境污染治理。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使用有机肥、生物肥代替化肥,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腐熟堆肥还田技术。在大枣产业示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粮田优种示范区实施保护性耕作,以土壤测试和肥料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土壤供肥性能、作物需肥规律等,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农田病虫生物防治技术,引导农民选用易分解、低残留的低毒生物农药,降低传统农药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原料使用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求。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按照省、郑州市相关部署,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搭建“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本辖区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和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

市农委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工商质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提升畜禽粪便及死亡动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废弃包装物及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在农业示范区建立回收利用网点,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出台配套激励政策,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过程环境监管,规范回收、贮运、再利用流程,杜绝二次环境污染。到2020年,在农业示范区建成运行成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畜牧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降低水源污染风险。推进双洎河河道治理与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推进双洎河治理工程试点示范,根据省、郑州市灌溉水水质监测计划,逐步推进对双洎河灌溉涉及的城关、新村、和庄等3个乡镇5个行政村的水质定期监测,逐步扩大灌溉水质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加大对双洎河两岸污染源排放监管,严控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达标排放。以孟庄、薛店大枣特色种植区为重点,推进种植区防渗管道等节水灌溉设施建设,保障农业灌溉用水需求。逐步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全市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5.防治畜禽养殖等造成的面源污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对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监管,依法规范、限制饲料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和抗生素药物的使用,建立兽药、饲料添加剂销售监管网络,推行可追溯的销售监管体系,从源头控制重金属和抗生素药物含量。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结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深入推进畜牧业区域布局与产业结构优化,建立薛店生猪集中养殖示范区,加快推进示范区配套污染治理实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严格对集中式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的环境监管,认真落实定期抽查、抽检制度。在辖区内推广和应用示范区污染治理成果。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及周边土壤进行例行监测,合理安排土壤环境监测点位,防范土壤环境污染。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6.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河道底泥等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环境的监督检查,要求堆场配备相应的防渗防漏措施。编制综合整治和资源化利用方案。鼓励在工业园区或工业聚集区建设配套的一般工业固废集中处置场,推进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支持从废弃电子元件、废电器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回收利用战略性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弃物协同利用,鼓励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对辖区内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产生固体废弃物堆存的场所进行排查整顿,查明堆存场所分布、堆存物品成分、及规模等,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不明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安全生产监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切实做好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实现对危废经营单位的全面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更新。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要求,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台账资料记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跨区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产生种类较为单一的大宗危险废物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城市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裕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和处置设施的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分类别分规模对安全环保措施稳定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未达要求的经营单位,应限期整改并通过验收。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中心、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规范辖区内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相关准入条件和环保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排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限期关闭,对满足准入条件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规划,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对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开展河道底泥处理处置试点示范。2018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查工作,制定污水污泥例行监测规划,将重金属污染物等纳入监测范围。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排放、处置或利用等方面相关标准,严防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土壤,造成累积环境影响,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或建材制造。开展双洎河河道底泥处理处置试点示范,推进河道及周边区域的生态建设,有效提升耕地灌溉用水水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环境安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配合上级部门完成辖区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方案编制工作,确定点位布设范围,在大枣特色种植区、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重要粮油、蔬菜、水果基地等区域进行加密布点。加快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全面摸清辖区内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种植现状、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和途径、集中连片程度等,以耕地为重点,将辖区内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郑州市人民政府审定。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将农用地管理清单纳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三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实现动态更新。

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针对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果,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区域及周边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规模化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土壤改良工程,完善田间配套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的污水污泥施用于耕地;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禁止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养殖业。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3.划定特色农产品种植保护区,加强保护区土壤环境管理和保护

结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情况,对辖区内大枣特色集中种植区、重点粮油蔬菜基地、都市农业示范区及其周边区域土壤及农产品质量进行摸底调查,完成特色农产品种植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编制。综合考虑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土壤污染情况、土壤肥力、农产品质量等,划定特色农产品种植保护区。严控保护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风险,确保特色农产品食用安全。严禁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地方环保部门每季度对生产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巡查,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农用地日常监管,实现分类清单定期更新

加强农用地日常监管,配合上级部门探索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梳理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情况,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重点和高风险耕地及周边区域合理补充和增加监测点位及监测频率,推进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工作,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启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建立农用地污染分类清单,定期对清单内优先级排序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纳入数据库统一管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按照省、郑州市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每年对辖区内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分析评价,更新警戒线覆盖区域,形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年报,按要求存档。在接近警戒线的区域,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地方环保部门将不定期对敏感区域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与种植结构调整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在辖区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结合本地主要作物品种特点、种植习惯,制定实施本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改良剂和农艺调控、种植结构调整、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重点引进和培育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等适用于耕地的污染土壤治理技术,形成适用于本地土壤环境的特色修复技术,适当调整种植结构,确保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郑州市下达的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郑州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部署,2018年底前,完成在辖区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定期组织业内专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进行评估与调整,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种植情况,指导地方服务组织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市农委负责,市财政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优先保护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实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结果不达标的农产品产区,要复核其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将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的可食用农产品纳入省、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扩充农产品质量检测队伍,加快引进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水平,扩大覆盖范围,到2020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制定辖区内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参与。

6.全面落实污染耕地严格管控措施

明确禁种区范围,落实污染耕地监管措施。结合新郑市大枣产业示范区、高标准粮田优种示范区、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区等规划情况,基于辖区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溉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结果,参照省、郑州市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于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种植区划定工作,统一规划,分区管理。对污染严重的地块及其周边,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严禁将污染严重的地块纳入大枣产业示范区、标准粮田优种示范区等,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地块开展修复和生态恢复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修复治理措施,对污染耕地实行统一调整和管理;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潜在受污染耕地,根据调查结果和种植结构情况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7.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禁止占用辖区内林地园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辖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在辖区内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乡镇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应在所在乡镇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严格控制林地园林农药施用结构及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推广力度。在大枣产业示范区建设有害生物绿色防控试点示范区,推广物理和生物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建立和完善物理及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加密调查和风险评估,选择具有代表性的1—2个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修复试点;对于无法修复的重污染区域,应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严控用地环境风险。

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污染地块排查,建立污染场地清单

贯彻落实省、郑州市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的相关要求。自2017年起,对辖区内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或通告调查评估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等为重点,编制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方案,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市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订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通告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自2017年起,根据省、郑州市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等,建立辖区污染地块名录,对名录内地〖JP〗块污染状况与风险实行定期核查,开展例行监测,实现动态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按照环境风险程度,确定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2020年底前制定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2.建立基于风险的优先级污染地块管理模式

基于污染地块排查结果与未来用地规划,要求辖区内污染地块名录中场地有关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相关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明确环境风险程度,建立基于环境健康风险的优先级污染地块管理模式,地块环境质量数据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在城乡规划阶段,将地块环境健康风险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高风险的污染地块,应合理调整未来用地规划,或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阻隔等方式,减少污染物与人体接触的可能性,降低用地环境健康风险。对于存在中度或低风险的污染地块,应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有关责任人委托专业机构对该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或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至达到相应用地标准后,方可批准启动开发建设。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实现动态优先级管理

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扩充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对辖区内污染地块名录中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布点例行监测,根据污染地块风险优先级顺序,合理调整监测点位,在高风险区域及敏感区域,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和监测频率。由市环保局牵头,每季度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分析,调整风险优先级排序,明确和调整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土地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现动态优先级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4.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新郑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辖区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在土地转用、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加强审查。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中心、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环境健康风险较高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质量相适应的或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严格土地规划与流转过程中的土地环境质量审查,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修复治理、或经修复治理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等部门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治理条件的污染地块,应依据各自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依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区域内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开展定期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5.建立职能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市政府成立土壤污染防控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小组成员与对接人,建立小组协调沟通机制与定期例会机制,加强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间日常工作中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审批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和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对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其开发项目的环评不予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加强开发建设布局和规划管控。将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加强全市各级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依据国家、省及郑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我市各专项规划及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基于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土壤详查结果、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及特点,合理定位土壤环境功能,确定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明确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实现“多规融合、协调叠加、集聚发展”。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畜禽养殖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相关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着力推进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向园区集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周边土壤环境监管,促进工业企业集聚有序发展。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规划中心、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时,要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严格项目验收。建立新建工业企业用地环境管理机制,严格工业企业土壤环境日常监管,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场地环境审计工作,环保部门对环境审计结果进行抽查监督。自2017年起,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义务、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新增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评估其对土壤环境造成及未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方案建议;需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确保土地综合利用效率的同时,同步提升污染防治效果。

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按照科学有序、生态可持续的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对纳入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重点对具茨山等山岳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黄水河生态水系、泥河生态水系、暖泉河生态水系、双洎河生态水系、七里河生态湿地与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水库等重点、敏感生态功能保障区及其未利用土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增设并完善基础设施,稳定生态功能区内森林、河流水系、沼泽湿地保有面积,维护生态网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加强对辖区内低山丘陵和沙岗、沙丘区域中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及划入特色大枣种植区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土地的保护,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环保部门配合每季度开展例行巡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开展相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评估结果报地方环保部门审批,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应协调规划、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及时调整用地类型,或由责任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完成相应地块的修复与生态恢复,在评估结果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前,不得将其作为农用地使用;农业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状况抽查,抽查结果显示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煤矿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辖区内重点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及其周边区域污染源排放现状、污染源搬迁情况、污水管网建设情况等进行排查、整顿,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关闭和搬迁。对饮用水源地及周边土地用途实施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利用强度。合理增设土壤监测点位,增加监测频率,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水务局、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参与。

5.防控地块再开发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加强修复达标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监管,严防二次污染。建立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修复达标地块后期监管机制,加强对修复达标后地块再利用项目的土地环境适用性论证,开展开发过程中对土地环境扰动及土壤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估工作。具体项目实施前,应结合土壤修复情况与现状,做好应急防护方案与土壤污染防控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小组对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按照土壤污染防控方案切实做好防渗、防漏、防扩散等环保措施,严防修复达标地块再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六)推进治理修复试点示范,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2.合理安排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省和郑州市的统一要求,2018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我市重点关停企业、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大枣特色种植区、高标准粮田优种示范区、南水北调中线及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块的具体情况,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基于严格管控农用地、优先管理污染地块清单,建立项目库。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结合全市城乡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阻断食物链、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以大枣产业示范区、高标准粮田优种示范区、重要粮油蔬菜基地等为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调节措施,引进微生物和植物修复技术,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及郑州市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自2017年起,根据污染地块排查结果,重点推进我市辖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已封场或拟封场的垃圾填埋场,以及受到污染的重点粮油蔬菜基地、大枣特色种植区、农业监测超标点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地块的修复示范。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将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选择代表性地块开展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统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大气环境协同治理。环保部门应督促责任单位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方案,组织专家小组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及时总结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经验,推进辖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工程施工前,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环保部门,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应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控措施,在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运输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严防二次污染,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由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需要长期管控的,应当加强修复工程的运营维护和监测监管;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应探索资源化再利用途径,原则上实现区域内消纳。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督导,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业局、工商质监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对各自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巡查。自2018年起,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于每年11—12月份向市环保局报告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辖区内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上级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6.创建治理与修复示范区环境管理手册

创建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区,编制土壤环境管理手册。根据污染土壤排查结果,以薛店镇、孟庄镇大枣特色种植区及典型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所在区域为重点,结合新郑市城乡发展规划,创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区,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基于示范区土壤环境管理经验,编制形成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手册,将工作小组协调机制、岗位权责、各部门联动机制、技术参考标准与规范、监管要求等汇编成册,为未来辖区内全面开展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提供借鉴。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新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督查等日常工作。建立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领导小组要及时制定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措施,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规划中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等部门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监督企业深入落实企业环保责任和义务。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推进重点监管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应承担污染土壤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企业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规范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行业企业自律机制,改善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与修复市场环境,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企业备案管理机制与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不符合环保部门要求、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名单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工商质监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依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配合上级部门适时发布新郑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和来源、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依法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地块、特色蔬果种植基地、重要粮油种植基地、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等重点监控区域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等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进一步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推进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环保“12369”、农业“12316”、国土“12336”举报热线和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农田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情况,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市检察院牵头,市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水务局等部门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探索新型商业模式。持续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适用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合作,充分调动财政资金的撬动能力,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弥补资金缺口,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培育和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各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创新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形式,拓宽宣传教育途径。将土壤环境保护理念、方式方法等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上级单位编制完成新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以及“全国土地日”、“土壤日”等纪念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电视、广播、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文广新局、卫计委、粮食局等部门参与,宣教工作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及时并报送市委宣传部备案。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照执行国家及地方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危险废物生产使用和堆存场所污染防控情况、大枣特色种植区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中线周边污染源监管、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综合防控与监管方面的环境执法力度;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各职能部门应进行联合论证与审批,加强过程监管,依法形成联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工商质监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严格选用相关标准

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对污染物浓度筛选值等相关标准的选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过程和验收监管,明确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过程监管与验收等工作中的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对标准选用情况的分析论证,要求有关责任方严格遵照国家和地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标准中对不同用地类型土壤污染物浓度相关要求,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参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与导则相关规定,参考借鉴欧美国家相应分类情况下污染物浓度筛选值要求,选用执行较严格的相关筛选标准。

市环保局牵头,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农委、水务局、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3.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明确监管执法重点。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区、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五类区域。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治理、铅蓄电池、制革等七个行业。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铬、汞、砷等五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六种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水务局、粮食局、工商质监局、畜牧局等部门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配合上级部门完善辖区内土壤环境监管监测网格,明确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乡镇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络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市—乡镇—村”三级环境监管网络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在全市定期开展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非法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全市应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环境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环保、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农委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依托地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研发平台,鼓励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合作与技术交流,围绕土壤环境监测、污染源治理、土壤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土壤功能区域布局等重大科技专项,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申报国家、省、郑州市级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一步推进相关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工作。结合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区域土壤环境承载能力、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各类土壤污染源与环境质量响应关系等列为基础研究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在项目统筹安排、科研基地与人才队伍建设等科技资源配置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2.探索适用技术中试示范,搭建产学研一体化平台

鼓励适用于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研究成果转向规模化应用,搭建并逐步完善产学研一体化平台。以耕地污染土壤治理及土质生态修复为目标,在特色农产品种植区、农业示范区等鼓励探索耕地污染土壤治理及土质生态修复适用技术中试示范,基于科研院所、高校的地方研究成果与国际经验,联合具有相关研发实力的企业资源,共建产学研一体化项目,鼓励推进有地方代表性的实用技术逐步落地,推进耕地污染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及成套装备国产化。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和资源再利用技术,加大对研发平台及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探索国际领先技术的本土化中试试验,为后期大规模应用打好基础。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3.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技术应用落地

搭建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基地,推动先进技术在地方的本土化发展。鼓励地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组成的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探索适用技术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的落地与本土化应用,建立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基地等创新实践平台,加强国际合作,融合国际上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引进防治技术、风险识别与管控经验、快速检测仪器和装备等,结合我市实际,探索新技术新设备的本土化试验与改良,重视本土化应用论证与合理性扩大化生试验,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本土化研发力度,重点在重金属、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块风险防控及修复治理等领域,推进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集成适用技术,推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部门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条

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依托节能环保等示范工程,培育壮大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总承包综合实力强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结合新郑市现状,优先发展固体废弃物收运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耕地治理与肥力提升等技术集成产业,推动相关环保技术与装备的集成发展。加快培育和延伸产业链条,形成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省、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县级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加大财政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深入学习落实国家、省、郑州市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探索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终端测土配方肥生产、推广的扶持政策,落实对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奖励政策,制定对加厚农膜、可降解农膜等新型环保农膜的推广应用和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

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规划局、农委、环保局、供销社等部门参与。

3.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商业模式创新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开展商业模式创新示范。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择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探索新型商业模式,在开发条件适宜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中,地方政府应重点支持有关单位积极探索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创新商业模式。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相关银行及金融机构等部门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国家、省、郑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和相关工作安排,2018年底前,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签订所在辖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本辖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自2018年起,每年12月份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郑州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参与,定期考核结果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市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和应急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强化建设用地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水务、科技、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各自部门原有职能相关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牵头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其年度考核评估结果较好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管委会,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部门对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考核评估中瞒报、谎报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委、审计局等部门参与,考核奖惩结果及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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