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29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4-25
  • 2018-04-26
  • 通知
  • 新政〔2018〕7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


新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及省、郑州市和我市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是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行政村(社区)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培训、考核、解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有食品药品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25至55周岁。

(三)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较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和信息报送操作技能。

第六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村委会(社区)进行推荐,填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用审批表》,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每个乡镇(街道、管委会)推荐1名协管员,每个行政村(社区)推荐1名信息员,5000人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可推荐2名信息员,原则上信息员可由村支书(居委会主任)兼任。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聘用人选,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可续聘。聘任期间若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和补充。

(三)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受聘后原身份不变。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学习贯彻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基础知识。

(二)熟悉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单位、个体户基本情况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动态变化情况,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收集掌握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及动态变化,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送工作。

(三)了解所在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投诉以及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

(四)利用多种形式向群众及基层单位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协助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开展食品药品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案件查处等工作,及时反映辖区群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了解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工作情况,负责信息员管理,做好信息员工作情况记录。

(七)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食品安全办的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管所的指导下,向所在行政村(社区)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常识。

(二)收集、掌握所在行政村(社区)的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情况及群众对食品药品质量方面的反映,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汇报。

(三)负责本行政村(社区)厨师调查摸底和登记上报,督促厨师办理健康证,随时掌握本村的婚丧嫁娶等群体性聚餐情况,做好备案(100人以上群体聚餐要提前申报)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协助做好群体性聚餐的管理工作。

(四)在日常巡查、排查中,发现辖区内有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三无”食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线索,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汇报。

(五)遇突发性食品药品中毒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乡镇(街道、管委会)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所汇报。

(六)按时参加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组织的会议及业务培训,协助发放有关通知,统计有关信息。

(七)完成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纪律要求:

(一)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碍食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三)严守职责,不得以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成员单位的名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四)廉洁奉公,不得接受涉案单位(个人)可能有碍案件查处的馈赠和宴请。

(五)行为规范,不得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不得有假公济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聘用的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帮助其更新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传递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与动态,免费提供学习资料。

(二)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举报或提供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三)积极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合法利益。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因从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应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建档管理,如协管员、信息员变动调整,应在变动调整当月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所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协管员、信息员档案。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适度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 以津贴的形式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给予一定的补助,纳入市财政预算。对于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经查实的,按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奖励。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其聘用:

(一)本人不愿意或不能胜任此项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