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303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6-20
  • 2018-06-21
  • 通知
  • 新政〔2018〕17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0日


新郑市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郑政文〔2015〕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郑政文〔2018〕5号)精神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8〕9号)要求,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引导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助力黄帝文化历史名城、现代临空产业新城、郑州南部生态绿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全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奖励扶持工作。市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食药、卫计、公安、消防、安监、环保、商务、农业、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本办法所称各种奖励资金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列支。 

第三条 支持创建国家级旅游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除郑州市级奖励500万元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提档升级的景区(点)按同A级的标准给予补足;对新评定为国家、省、市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旅游企业开展旅游标准化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景区,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100万元、60万元,另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旅游饭店,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80万元、50万元,另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游标准化示范单位新郑辖区的旅行社,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30万元、20万元,另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第五条 支持建设旅游特色村(镇)。对新获得由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评定的旅游特色村(镇),除市级对应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支持特色旅游饭店发展。对初次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100万元、80万元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初次被评定为精品旅游饭店的,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50万元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旅游民宿发展。对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初次被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80万元、60万元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投入额在150—300万元且初次被评为金宿级、银宿级的旅游民宿,除郑州市级对应奖励40万元、30万元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

第八条  根据河南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DB41/T791-2017)标准,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旅游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明、土地合法利用手续、项目财务经费开支明细账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评定的国家AAA级及以上景区、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标准化旅游企业申报奖励时,需提供相应级别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文件、证书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报方法和要求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项目实行年初申请、年中建设、年末验收、次年申报奖励资金的办法进行。年初(1月1日--3月31日)由旅游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向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申请初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评审通过后,准予申报奖励资金。(无需工程建设的项目须在取得相关证件后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申报时申报单位需将填报的《新郑市旅游奖励申请表》《诚信经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至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申报奖励或补贴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定,扰乱正常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的;

(四)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且处于信用管理期限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旅游质量标准等级评定程序的;

(七)有其它性质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不良事件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与已出台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有重复或同一个项目同年市财政多个奖项的,均按从优但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