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306
  • 新郑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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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25
  • 2018-07-26
  • 通知
  • 新政〔2018〕2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25日


新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持续发挥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水管〔2014〕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新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的全国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座谈会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多元化的管理体制,做到责、权、利统一。按照“谁受益、谁管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和可持续发展思路全面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工程所有权,界定工程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积极稳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按照省、郑州市的统一安排,2018年全面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1 .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2 .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3 .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4 .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5 .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新郑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JP3〗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JP〗

1 .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在10—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Ⅱ型水库。

2 .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3 .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Ⅱ型水闸。

4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窑、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小型水库。已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的按下列原则界定: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村管理的,产权由市人民政府核定。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流域面积200—3000(不含)平方公里及城市区域内河流其产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流域面积50—200(不含)平方公里的河流,产权归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的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的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他小水闸属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豫政办〔2011〕94号文件执行且已明晰产权归属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的专业管理单位所有;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所有。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由新郑市人民政府主导,水务、发改、国土、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各部门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的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明确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 . 小型水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并为小Ⅰ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各乡镇为小Ⅱ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水库管护主体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逐座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责任。积极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模式,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对小型水库实行物业化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2 . 中小河流及堤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对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含)至3000平方公里跨乡的河道,河道主管部门可以组建河道专管单位;对流域面积在50平方公里至2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堤防,可以按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行集中管理,也可以通过划归或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3 .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此类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所有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运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对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保障。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方式,由市、乡两级财政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我市小型水利设施涉及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不同工程设施类型,每种设施类型都有不同的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要求,针对不同工程设施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

在确保工程设施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以及服从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加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根据《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2018年前完成,总体安排为:

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具体完成如下工作:

——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编制、职责、经费,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小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在各小型水利工程所在地设置标志牌,标示管护单位、人员、联系方式和监督管理单位。

——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市政府主导,水务牵头,发改、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乡镇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精心安排实施,扎实推进本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务求使改革工作按照进度要求全面完成。

(二)依法规范推进改革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和经营方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各乡镇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经营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产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强化运行服务和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制定全面系统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改革后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属地责任,探索完善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加强政府集中投入项目的运营管理,对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数小型水利工程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其安全、可持续运行。要落实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管养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督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四)规范考核,强化监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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