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32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
  • 2018-06-28
  • 2018-06-28
  • 通知
  • 新政文〔2018〕6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加快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加快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新郑市加快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司法行政改革会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7〕8号)、《省司法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司〔2017〕2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7〕6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市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依法治国对公证法律服务的新要求,全面深化我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公证机构活力,促进公证事业创新发展,为推进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改革,统筹规划。根据《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和公证服务的属性定位,按照中央、省、郑州市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和公证改革的文件精神及要求,依法依规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交通状况和公证业务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城乡公证网点,积极探索便民利民服务举措。

2.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以满足市场主体需求为公证改革的着力点,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公证服务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需求,在创新发展、服务人民、奉献社会过程中发展公证事业。

3.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完善公证机构改革配套政策,统筹协调利益关系,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合理调配使用资源,落实工作责任制,高效推进顺利完成。

(三)改革目标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及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建设的需要,努力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创新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优化公证事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调动公证机构人员的积极性,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二、改革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

市公证处保持事业单位体制不变,创新完善运行机制,激发活力。市公证处由市司法局监督、指导。

(二)创新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运行机制

1.科学确定公证机构管理类别。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合理确定市公证处事业单位分类类别。实行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

2.创新优化公证机构编制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公证业务发展需求的编制管理制度,公证处根据其特殊属性,依据自身条件逐步实行备案制。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及利润核算制度。

3.落实公证机构自主管理权。深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保障其依法自主决策,独立自主办理业务并承担责任。根据豫人社〔2017〕60号文件精神,在岗位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的框架下,由公证机构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标准、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变更、自主决定聘用人员。

4.建立合理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机构公益属性和社会功能,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要求的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三)改制后公证机构编制及人员安置

1.改制后公证处的规格和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决定。

2.人员安置。改制后的公证处人员调配由司法局组织实施。编制在机关或参公单位、混岗至公证处工作的人员应返回编制所在单位工作。如选择留在改制后公证处工作的,须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作出承诺,按规定办理相关人事手续,不再保留其原有公务员(参公)身份,放弃原有一切相关待遇。

(四)加快建设高素质公证队伍

1.确保改革过渡期公证队伍稳定。为确保公证工作的连续性,根据我市公证队伍现状,设置2至3年的改制过渡期,由司法行政机构指派本部门内或改制过程中从公证机构回到本部门的在编人员,到改制后的公证机构担任领导、公证员或辅助人员,培养指导新任公证员。过渡期内被指派人员原身份及人事关系维持不变,执行原待遇,不享受公证机构绩效工资和相关待遇。过渡期满或公证机构运转正常后,所属司法局可调整安排工作。

2.有序培养壮大公证员队伍。坚持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队伍中公开招聘公证员助理,补充到公证机构,实习期满,报请任命为公证员。支持和鼓励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离开原工作岗位后,经考核担任公证员。

3.依法科学发展和管理公证队伍。严格按照公证法要求严禁公证员助理以公证员名义办理公证;科学配备公证员助理,有效控制配比,制定公证员助理发展规划;依法划分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确保公证质量。

(五)善后问题处理

1.业务用房及开办经费。公证处的业务用房及开办经费由司法局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2.五险一金。公证机构应依法依规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落实相应待遇,做好社会保险调转和交接手续,保证改革前后工龄、社会保险关系及相应待遇的连续性。在本次公证体制改革前,支持原公证机构按照国家及省、郑州市相关政策,落实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改革前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养老保险费用及相应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国家及省、郑州市相关政策落实。

3.公证赔偿后备金。改革方案实施后,公证机构须按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并按规定比例逐年提留公证赔偿后备金,提取、上缴赔偿基金。改革前原公证机构未按规定落实上述各项费用的,应在改革前及时补足。

三、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公证机构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同时也涉及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改革的相关工作。

(二)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一设计、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统分结合”工作方针,注意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受推进公证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公证人员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保持行业稳定发展。

(三)严肃改革纪律

改革期间,严格执行组织、人事、财经等纪律,司法行政、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冻结除政策性划转和安置以外的人员异动和录用,严禁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切实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人员不乱。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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