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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15
  • 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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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政文〔2018〕69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民生用气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民生用气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15日


新郑市民生用气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中,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明晰责任分工,确保民生用气需求得到保障,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规划、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天然气供需总体动态平衡。推动加快建立天然气储气调峰设施,逐渐解决天然气季节性供需矛盾。高峰期实施有序用气,确保满足居民用气、集中供热以及学校、医院、公交等公共服务类民生用气需求。

二、明确职责

(一)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8号令)和郑州市与我市签订的《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要求,按照2020年供暖季前地方政府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的目标,通过自建或购买、租赁等方式,分年度制定储气设施建设计划或落实方案,多措并举、稳步推进,确保目标按期完成。要与所辖区域城市燃气企业、不可中断大用户签订储气责任书,落实城市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的储气主体责任,在2020年底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气能力。在2018年采暖季前,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部分,应通过购买或签约调峰能力的办法,履行应承担的储气能力社会责任。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燃气公司

(二)切实做到供用气合同“全覆盖”。要按照“先规划、先合同、后发展”的原则,把供气合同作为发展用户与保障供需平衡的首要条件,实现供气合同全覆盖。督促所辖区域供气企业和用气企业全面签订2018年及2018—2019年采暖季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总原则,根据资源供应安排,于八月下旬完成2018年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签订工作。合同应尽可能详细规范,有量有价,体现价格浮动机制,标明可中断用户政策,明确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燃气公司

(三)有序做好“压非保民”工作。切实承担起民生用气的保供主体责任,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分层级制定“压非保民”应急预案,细化至终端用气企业并依法明确不同层级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平稳供气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燃气公司

(四)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燃气企业正常生产,同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降低偏高的输配价格,并做好低收入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各燃气公司

(五)在执行“压非保民”措施、压减工业用户用气时,要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工业用户生产装置的客观要求,对须连续运行的生产设备维持最低负荷用气,避免造成设施损坏。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各燃气公司

(六)强化应急调峰能力建设。燃气企业根据用气特点对终端用户进行分类,区分为可中断用户、可调减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用气结构,通过优化供气方式、优先保障气源、施行淡季优惠气价等方式,指导鼓励所辖区域内城市燃气企业优先发展可中断用户和可调减用户,科学有效降低非居民用气负荷,形成不少于高峰日用气量20%的用户调峰能力。

牵头单位:市住建规划局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展改革委、各燃气企业

(七)坚持“以气定改”原则推进“煤改气”。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按照供用气合同落实的气源,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总量和高峰期双重因素,合理确定新增“煤改气”规模,务必做到“先合同、后改造”;改造到位并稳定供气前,继续保持原有取暖方式不受影响;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调整用气结构,支持保障民用“煤改气”需求。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住建规划局、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各燃气公司

三、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

(一)依法实施通报问责。对落实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形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内部通报、全市通报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对存在特别重大问题、保障民生用气各项工作未如期开展或严重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市政府。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