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414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产权
  • 2018-10-20
  • 2018-10-20
  • 通知
  • 新政〔2018〕26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0月20日


新郑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和《农业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局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河南省农业厅 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体育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经管〔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资产家底,理顺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根据国家、省和郑州市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核清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数量,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化平台,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任务,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要内容,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和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1.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持续增收。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不动摇,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2.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财经制度,确保清产核资结果、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真实准确,工作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社会稳定。

3.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农民是改革的推动者、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充分相信、依靠、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资产清查结果、股份合作制改革成果要公示公开,得到农民群众认可。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分类指导,选择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客观公正,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坚持全面开展、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限期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坚持先易后难、一村一策、一事一议,“成熟一个村,产权制度改革一个村”,不搞“一刀切”,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产权制度改革要如期完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三)工作目标

1.限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根据中央、省委和郑州市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7年开始,到2019年4月底结束。资产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核实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我市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节点总体安排是:

2018年9月,全面启动全市乡镇、村(社区)、村民组清产核资工作。2018年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大头落地。2019年4月底,全市清产核资任务基本完成。2019年5月底,汇总、上报清产核资数据,全面验收总结清产核资工作。

2.如期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全市所有乡村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12月底,28个试点村(社区)要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2020年6月底,全市所有村(社区)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8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社区),要压茬推进成员资格认定、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以及登记注册等工作,其他乡村(社区)条件成熟也要同步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1.清查对象。全市有集体资产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所有行政村、村民小组,撤村建居后的社区。

2.清查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3.清查方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分类实施。对于经营性资产清查,重点核实集体统一运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清查,重点查清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要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清查,重点做好资产登记,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统一运行管护机制。

4.明确产权归属。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有关程序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要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便于实际管理出发,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所属乡镇级、村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名下,保持农村大局稳定。

5.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今后每年末开展1次资产核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变动结果。

(二)认真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指导村组成立工作小组,扎实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工作,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采取“初始认定、依法认定、申请认定、资格保留、资格丧失、会议决定”等基本认定方式,按照“开展清查、登记造册、公开公示、确定资格、报送备案”的程序,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等因素,结合乡镇、村组实际,制定村组认定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认定过程中,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切实保护好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三)做好资产资源量化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折股量化中要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原则,量化后的资产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坚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对集体经营性净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对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外,其余的将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记录在股权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对渠、井、生产路等农业设施及电力、生产管理用房等生产服务性资产,明确管护权,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效益;对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登记产权(权属、名称等),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原则上集体所有资产都要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组织成员。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其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社区)、组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集体经营资产的村(社区)、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由市农委依规发放登记证书。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如实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向持股人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资产运营收益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对成员按股份进行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研究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办法,慎重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承包到户的农地、林地、四荒地等资源,集中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鼓励乡镇(街道、管委会)通过多种途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资产管理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要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资产管理和运营,可通过独立经营、承包、租赁、参股、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各项经济活动。

(七)加快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

建设村民组、村、乡镇、市等四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规范化建设;要依规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农村产权监督管理、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等信息化系统平台,促进乡村振兴。

三、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深入调查研究。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以及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上级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和要求,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订行之有效的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办法措施、实施方案、线路图和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

2.成立工作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重难度大。要建立市级协调指导、乡级组织实施、村级落实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牵头,农业、水务、林业、财政、国土、教育等基层站所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村民组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各行政村(社区)要成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群众代表以及党员代表共同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确认工作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审核工作组、宣传动员培训组等专项工作组织,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做好宣传动员、学习培训、清产核资、成员确认、产权制度改革、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监督审核、档案整理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开展。

3.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等要求,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借鉴试点工作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成员确认方案、股权设置及量化方案、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推进办法和措施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股权设置量化以及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程序、结果公示、审核确认、审核审批、成果上报等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等表册,为开展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提供支撑。

4.确定技术协作单位。按照“专业人干专业事”的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聘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技术协作服务单位或第三方委托,由技术协作服务单位协助乡镇、村组开展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形成技术服务单位、乡镇工作组和村、村民组工作小组等人员参与、全程密切配合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队伍,按程序依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员身份认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5.开展宣传培训。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要举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培训班,负责对乡镇、村组干部以及部分党员群众代表和市直相关部门等人员培训,要邀请优秀专家、名家行家、先进典型等进行培训讲课,要编制印发宣传培训资料,认真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等宣传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有关单位、村组干部、党员群众代表和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理论、规章规程、技术标准等系统培训,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要组织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市、乡干部,分别到乡镇、村组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举办培训班,学习各级方针政策、业务理论知识等,统一乡村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确保适应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需要;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印刷宣传标语、出版面、悬挂横幅等多种渠道宣传清产核资、产权改革的目的、意义、方法流程和规章办法,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改革,为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6.建立工作台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列出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表、线路图和工作台账,明确时间点、责任人和推进措施,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村到组到人员。各行政村(社区)也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时间表、线路图和工作台账、工作清单等,确保改革有效推进。

7.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坚持以村(社区)为单位,明确责任、工作时限和目标任务,建立学习培训、宣传引导、监督管理、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制度、例会制度、督查考核、公示审核、认定确认、检查验收、问责约谈、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及工作推进机制,形成乡镇工作组和村、村民组工作小组和技术服务单位等人员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队伍,各级各部门要全程密切配合,各尽其职,依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阶段

清产核资包括逐项清理农村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等内容,重点要抓好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等六个环节。

1.资产清理。以乡镇、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成立由乡镇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以及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制订村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并对清产核资方案进行公示,召开会议表决讨论通过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等9部委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集体资产的清理,要以村会计账或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全面盘点资金、实物、核实债权债务等资产,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完善账目记录,规范会计账簿,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对资源的清理,要利用有关部门已经确权登记成果或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抽调认真负责的干部和懂财务的人员驻村开展督导工作。

2.资产登记。按照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资产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资产核实。行政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已参加集体资产清理小组的不得兼任集体资产核实小组成员)核查组,负责对清理登记的集体资产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经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资产公示。核实结束后,由行政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将集体资产情况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由乡镇对村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公示;公示期间,行政村(社区)要安排工作小组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再公示,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界定资产”,上报上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5.资产确认。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清查核实结果,审议认可后由乡镇(街道、管委会)再进行校验核对,并予以确认,登记造册,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台账。

6.资产上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经村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乡镇(街道、管委会)将确认后清产核资数据报送市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县(市、区)、省辖市再逐级进行校验,确认无误后报省农业厅,由省里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7.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通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和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零资产村组备案核实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

(三)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阶段

根据上三级有关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实施、初步审核验收,村(社区)、村民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村民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在2020年6月底基本完成。

1.村(社区)提出改革申请,乡镇进行批复。村(社区)建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监委会成员和村民组长、群众代表、党员代表等参与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拟定改制的初步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本村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改制的目的和意义、基本原则、改制主要工作内容、方法步骤和改制后集体资产的运作管理等事项。初步方案拟定后,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讨论修改通过,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张榜公示通过后,报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改制申请,乡镇(街道、管委会)审查、审核无异议后以乡镇正式文件进行批复,并将村级改制申请、乡镇批复文件和村改制初步方案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成员认定。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界定工作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立足现实、发扬民主、公平公正,要妥善解决好因婚姻、血缘、户籍、生育、收养、移民、求学、服役、服刑等各类人员的股东界定问题,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成立村级成员界定工作小组,拟定成员身份界定以及股东界定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执行。确定成员资格认定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提前张榜公布。对人口情况进行初步登记,户代表同意后签字确认,由成员身份组初审,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审核无误后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确认成员身份。要成立成员界定确认工作组,根据成员界定方案或界定办法进行初步登记,详细编制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名册。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股东界定结果进行审核,由乡镇对股东界定情况进行批准后方可公示;村、乡镇审核后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由村民(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确认,农户户主签字确认,村民组、村、乡镇审核。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由乡镇审核、最终确定,并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股权设置。在清产核资、成员认定、界定股东的基础上,村(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合理的量化分配和股权设置,拟定股权设置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执行。股全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决定,并报市、乡两级备案,建立股东股权台账。股权设置可设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集体股。村资产量化分配和股权设置方案、集体股所占比例等事项,由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提交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执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监管,确保股权设置公开公平公正,符合民主决策程序。

4.股权量化。拟定股权量化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执行。对未确权到户的林地、四荒地、机动地等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户,可成立土地(林木)股份合作社。对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户,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折股量化的股权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名册和管理台账,并报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拟定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选举办法,进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执行。对选举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进行公示。由村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改制后新设立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草案),内容包括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股权的转让和继承办法;利润分配方案;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拟定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并确定机构人选方案。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和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机构人选方案等要经村民(户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要经股东(代表)签字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村(社区)、组应报乡镇(街道、管委会)备案,而后召开成员大会,宣布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理事会、监事会分别召开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等,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

6.注册登记村合作经济组织,向股东颁发股权证书。 依照有关规定对改制后新设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准名称、注册登记。原来以村委会名义登记的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改制工作完成的村,应依法发布公告,原村委会的债权债务,应由新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市统一印制股权证书,由村改制后成立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股东股权配置结果统一填写,乡镇、村审核无误后,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对股东发放。改制后村民(股东)的股权和股权证书等只作为享受股权和参与分红的凭证,不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和其他社会保障等政策的享有依据。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7.档案整理。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实施方案、章程、股东清册和人口排查、清产核资、股权量化登记表等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备案,乡镇(街道、管委会)以文件形式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等单位备案。

8.建设农村产权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村民组、村(社区)、乡、市四级农村集体资产及产权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充分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的软硬件优势、成熟的交易模式,加快建立市、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健全交易规则,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四)总结验收阶段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对本辖区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初验,并将初验情况形成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市农委、财政局等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逐级上报情况。

1.清产核资工作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行政乡镇级、村(社区)级和村民小组级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要及时组织开展乡镇级的成果验收,以乡镇(街道、管委会)为单位,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村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的重点是工作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清查是否全面准确、登记台账是否规范健全等;2019年5月底前对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进行新郑市级自验;同时,做好迎接郑州市、省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2.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检查验收。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每年要进行阶段性工作自查,从2020年7月开始进行整体工作自查,在2020年9月底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指挥部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在2020年12月底前对乡镇(街道、管委会)改革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做好迎接郑州市、省和国家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出台政策等工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由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和党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村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等工作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市组织协调指导、乡镇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为主体开展实施”的工作机制,坚持以村为工作主体、以村民组为实施单元、以户为基本单位,建立市、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三级工作推进机制。乡镇(街道、管委会)、村是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是直接的组织者、实施者,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明确专人、专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广泛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乡镇(街道、管委会)、市农委要共同与技术服务单位签订“三方产权制度改革服务合同”,确保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质量与效果。各乡镇要定期对村(社区)、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强指导协调,对个别乡村资产在形成过程中手续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到位;没有竣工结算的、没有移交的,要抓紧结算、移交到位,确保圆满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三)加大政策扶持。市、乡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将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和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市财政局要安排农村集体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专项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按照“专业人干专业事”的办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国土二调成果、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不动产登记档案等数据资料,做好资源性资产清查数据的登记、审核校验工作,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建立、协助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遵纪守法、监督管理、政策法规贯彻执行等工作,确保其依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贫困村要率先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乡村振兴。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策办事,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扫黑除恶等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切实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避免和防止工作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对因在改革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和弄虚作假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除追究本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乡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对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和损坏集体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将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的绩效目标考核。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制定改革目标,严格检查考核、督导问责,实行月评比、季考核、季处罚等奖惩制度,对工作积极主动,能稳妥推进并能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管委会)、村(社区)等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清产核资、产权改革推进不积极、进度慢、效果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将给予组织约谈,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每周必督导、督导必排名、排名必惩罚、惩罚必问责”的督导制度,成立联合督查组,不间断开展督查巡查,对各乡镇、各标段技术服务单位进行日督查、日排名、日通报,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推进。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加强对村(社区)督导检查、协调指导等工作,对工作不到位,资产清理不彻底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产权制度改革如期全面完成,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必要的基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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