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8-0041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河长,湖长,库长
  • 2018-12-14
  • 2018-12-14
  • 通知
  • 新政〔2018〕30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新郑市河湖库巡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新郑市河湖(库)巡察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14日


新郑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郑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郑州市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我市河湖(库)长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四重点一稳定一保证”工作总格局,围绕“大生态、大环保、大格局、大统筹”总要求,以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为抓手,以任务和问题为导向,以全面落实一河一策为主线,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推动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迈进,为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生态美丽新郑,加快新郑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水生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严格水资源总量控制,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河长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党政领导要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河湖管理保护重大政策,完善考评机制,各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职能,认真落实行动计划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方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库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治,与各地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相结合,统筹实施各项目标任务,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督察、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河湖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管理与执法衔接机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根据“一河一策”方案中明确的具体任务,结合各地不同实际,实施河长制工作差异化考核。

三、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扎实、率先、有效”的要求,通过河长制工作行动计划全面实施,到2020年,全面清理河湖乱建乱排乱倒,垃圾河、黑臭河治理取得初步成效,实现“污染控、黑臭除、权属明、河湖净”的治理目标,确保全市用水总量有效控制,水质优良比例明显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持续稳定,城市建成区内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建立责任明晰、运转有序、监管有力、和谐安全的水事秩序。

2018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83亿m3以内,全市重要河流、水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以上;境内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Ⅴ类)比例总体达到53.2%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15.9%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5.6%;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总干渠水质稳定达到Ⅱ类;市区建成区内黑臭水体全部消除;执法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

2019年,按照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部署,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98亿m3以内,境内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57.4%以上;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Ⅴ类)的水体断面比例降至9.6%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执法监管水平持续提升。

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01亿m3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01以上;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0%以上,实现水环境质量逐渐好转。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保障。基本完成全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在规划的基础上稳步实施湿地建设,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全面提升。构建起完善的综合执法网络,执法效能显著提高。

经过十余年努力,力争使全市河湖生态全面修复,供水安全全面保障,精准管护全面覆盖,展现“江河安澜、水清岸绿、生态健康、人水和谐、景美文昌”的美丽新郑愿景。

四、重点任务

(一)水资源保护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省《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控,认真落实新郑市“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按照“以水定城、以水定产”思路,将河湖管护和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和有关规划“多规合一”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用途管制,加快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中心、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2.实施国家节水行动。落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再生水、雨水和循环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健全节水激励约束机制,鼓励节水产业发展,推动用水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进一步抓好工业节水,加快实施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城镇节水,发展农业农村节水,加快实施农业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4%、27%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住建规划局、规管中心、农委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调落实)

3.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禁污水直排入河,强化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停止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建、扩建入河湖排污口。加快推进新郑市水功能区划优化调整,明确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严禁超标排污,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等参与)

4.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全面启动我市入河(湖)排污口专项整治,按照推进方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报政府审批后实施。加强部门之间协商合作,建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建规划局、农委、畜牧局等参与)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逐步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河流、湖泊、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加强空间开发保护,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

5.推进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编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加快编制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明确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6.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加强全程监管。探索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制定相应的补偿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应按照等效替代、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的原则,实行占用补偿措施。(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管中心、交运局、住建规划局、环保局等配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落实)

7.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环境综合整治。落实管护责任,加强日常保洁,建立长效机制。清查并依法处理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违规建设建(构)筑物、围河(湖)造地、人为破坏河湖滩涂资源、擅自改变河势、违规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等行为,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加工企业、小作坊、“农家乐”、厕所、畜禽养殖等,清除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垃圾、秸秆、渣土、杂物等废弃物以及水面漂浮物等。(市水务局牵头,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协调落实)

(三)水污染防治

持续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开展交通运输业污染防治,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实现我市“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

8.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20年,污水处理率达96%左右。(市住建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中心等参与)

9.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着力推动解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利用项目资源,采取堵疏结合,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格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委、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中心、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调落实)

10.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危险品运输监控,防止突发事件水体污染。(市交运局牵头,市水务局、环保局等配合)

(四)水环境治理

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按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1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市环保局、水务局牵头,市住建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参与)

12.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健全完善黑臭水体档案,编制完善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采取控源截污、清理垃圾、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确保标本兼治,加快持续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在“河流清洁行动”基础上,持续抓好水体沿岸积存垃圾清理。(市住建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农委、水务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调落实)

13.开展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进全市规划保留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按照《农村人居水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建规划局、农委、环保局、水务局、畜牧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推动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单位配合,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调落实)

(五)水生态修复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全面推进水系水网建设,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河流沿线的生态修复和植被保护,开展河道绿化美化,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确保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14.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建立环境流量调度机制,保障河流环境流量,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完善主要闸坝联合调度机制;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满足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环境流量。(市水务局、南水北调办公室牵头)

15.全面推进水系水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我市现代生态水网体系,以现有供用水工程为基础,加强河湖库水系连通,完善现有水资源配置体系,用好南水北调过境水,建好水系重大连通工程。(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南水北调办公室、住建规划局、规管中心、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配合落实)

16.加强绿色屏障生态廊道建设。开展骨干河道生态林带建设,深入推进河道绿化美化工程,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加强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的绿化美化,根据等级不同,栽植一定宽度的护岸护堤防护林,逐步建设形成河道绿色屏障,对残缺林带进行完善提升,合理进行树种搭配,乔灌结合,打造林水相依生态走廊。(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规管中心、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协调落实)

17.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加快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编制《新郑市湿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湿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管中心、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执法监管

强化执法监管队伍建设、构建起完善的综合执法网络,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执法能力明显提高,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18.严厉打击涉河湖库违法行为。加大河湖库管理保护监管力度,积极组织开展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利用先进技术实行河湖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水务局、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运局、住建规划局、环保局、农委、畜牧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党委政府要把河湖(库)长制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的重要举措,依托河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全市统筹、河长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牵头单位要研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河长办,作为河湖(库)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河湖(库)长制工作机制,扎实推进河长制工作,完善河湖(库)长制责任、组织、制度、考评四个体系,做到五个不断强化,一是强化河长职责,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提升河长履职成效;二是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充分发挥规范约束作用,保障工作高效运转;四是强化考核问责,充分发挥目标管理作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五是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通报制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要加大对三年行动的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水利、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等专项资金,为河湖(库)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保障,有效推进生态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

(四)严格考核问责

把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河长制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四个”考核内容(即全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市直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任职考核和新郑市农田水利建设“中州杯”竞赛评比)。加大对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对推进不力、年度重点任务未完成及河湖库生态明显恶化等情形,一查到底、严肃追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突出示范引领

选取个别乡镇、街道、管委会作为河湖(库)长制综合治水示范乡镇(街道、管委会),推动河湖(库)长制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实,不断积累经验和完善思路,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取得更大成效。

(六)大力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实际,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特别要加强对学生的河湖库管理保护意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河湖库保护责任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节约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库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新郑市河湖库巡察员管理办法


为加大河湖(库)管理力度,打通河湖(库)管理保护“最后一公里”,结合我市河湖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解决全市境内13条河流、20座水库的日常巡查、管理和养护问题,实现河湖(库)有人巡查、有人管护,小问题早解决,大问题早发现,保持河湖健康运行。

第二条 河道巡察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谁聘用谁管理。

第三条 原则上河道每1公里或每个村设置巡察员1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巡察员进行合理调配,但每2公里不得少于1名;小型水库按每个2名配备;湖泊根据面积大小,区域位置,各单位视情确定。

第四条 河道巡察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政治思想觉悟高,群众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文化,未受过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50周岁,表现优秀且身体条件良好的现任河湖库巡察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三)本地常住居民,熟悉当地河流情况;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扶贫对象。

第五条 河道巡察员聘用由乡镇、街道、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招聘过程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巡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每天巡河至少一次的要求,对所管辖的河段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内容应包括入河排污、倾倒垃圾渣土、河道围垦、乱占乱建、非法电毒炸鱼、水面清洁程度、河长公示牌等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巡河记录;

(二)制止巡查中发现的侵犯河湖(库)行为,制止不了的及时上报至相关河长制办公室;

(三)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解;

(四)清理河道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做好日常保洁;

(五)负责河长公示牌的日常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上报维修;

(六)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管河护水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巡察员职责,确保河道管理保护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 规范聘用机制。巡察员的聘用原则上每年一聘,签订管护合同。连续2个月或年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并及时补聘,巡察员名单需及时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严格管理和考核。河道巡察员的考评由县、乡两级河长办分别组织实施,乡级实行一月一考评,普遍考核。县级根据河湖具体情况,采取每月抽考的方式,重点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和提薪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河湖(库)巡察员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河湖(库)面貌情况。河湖(库)周边及水面是否整洁,是否有侵占河道、堆放垃圾、非法捕捞等行为,河湖(库)环境是否改善等;

(二)日常工作表现。是否对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对侵占河道行为进行劝阻、及时上报河流存在问题等,保洁工作是否到位,配合执法是否积极;

(三)资料管理情况。是否做好巡查记录和收集管理资料,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有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资料整理是否齐全、规范。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机制。乡、村级河长对巡察员起主要监督作用,同时聘请离退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以及热心生态保护事业的群众作为义务监督员,对河道管理工作和巡察员的不履职情况施行监督,有权向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河道巡察员待遇,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参照城市保洁员、道路维护员、森林防火员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河道巡察员工资、劳保费、劳动工具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统一保障。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