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9-0001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9-01-22
  • 2019-01-27
  • 通知
  • 新政〔2019〕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22日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环〖JP3〗境、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新郑市行政区域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的事件,应由环保局牵头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但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它部门牵头启动县级相关专项应急响应的,环保局应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新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将保障公众生命、环境、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实行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3)坚持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及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管理部门。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及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令;

(3)视情组织成立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资源参与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4)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其具体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部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信访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

2专家组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新郑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辐射防护、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地质、气象、环境医学、防化、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市环保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新郑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环保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职责:为新郑市中长期环境安全的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的发展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3现场指挥机构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交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环保局。

2预警

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市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并启动相应预警。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32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部门对监测到或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的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研判核实后,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及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新郑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启动: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2)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运行。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最新情况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预警变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

3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新郑市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其他事故原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通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2369环保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郑州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区域的,由市政府或市环保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局。新郑市政府及环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1信息报告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2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3信息报告流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及属地环保部门;市环保局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郑州市环保局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新郑市政府、郑州市环保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新郑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事件发展可能涉及邻近区域的,需同时向相关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开发区管委会通报。

4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市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按规定向郑州市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并将处置情况按规定随时报告郑州市政府,通报郑州市环保局。

2.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导致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郑州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新郑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现场指挥协调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保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成立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6)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7)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8)研究决定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9)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事态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危险废物(包括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保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负荷。

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人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按照以下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现场指挥部按照要求报请省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由郑州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由新郑市人民政府负责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事件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3.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新郑市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发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4.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环保局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奖励与责任追究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1队伍保障

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处置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应急监察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新郑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

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3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4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财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5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市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空气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现场救护。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1.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2培训

新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应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环境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3演练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工作总体安排和相关预案要求,组织环境应急演练,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处置联动性强、人员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市环保局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五)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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