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9-00018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
  • 2019-03-14
  • 2019-03-20
  • 通知
  • 新政办〔2019〕2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郑市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郑市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4日


《新郑市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舆论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发布工作”,是指市政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部门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与社会及公众进行沟通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是全市新闻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开原则。新闻发布工作以及时、公开为原则,提高时效性和针对性,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二)主动性原则。全市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依规原则。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新闻发布工作全过程。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设立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联络员,指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部门责任人名单以及新闻发布部门联系方式要向市政府新闻办备案,并由市政府新闻办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政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其他负责同志就分管的工作开展新闻发布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市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副职担任。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或副职担任。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本部门的新闻发布事宜;

(二)搜集了解、研究分析新闻媒体及公众关于本辖区、本部门事权范围所涉及重大事项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制定实施相应的新闻发布计划;

(三)执行市政府新闻办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形式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由省属新闻单位、郑州市属新闻单位、新郑市属新闻媒体参加;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可邀请中央驻豫新闻单位、省属新闻单位、郑州市属新闻单位、新郑市属新闻媒体及香港驻豫新闻单位参加。需邀请国外新闻媒体参加的,按《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新闻通气会、吹风会。一般情况下邀请省属、郑州市属、新郑市属新闻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发布新闻还可采取召开记者招待会、媒体座谈会、接受媒体专访、答复记者问询、发布新闻稿等形式。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市政府部门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审议,需开展新闻发布的重大事项;

(三)本辖区本部门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对社会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的回应;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

(六)根据工作需要,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等。

第十五条 市政府新闻办在新郑市人民政府网站设立新闻发布专题,公布新闻发布会计划、发布内容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网站为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第一平台,“新郑宣传”官方微信和“新郑发布”官方微博发挥主要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会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内容由相关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室商议,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重大事项须经市长批准,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实施,并负责邀请媒体。

(二)市政府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提前三天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新闻办报备,本部门组织实施。

(三)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可参照市政府部门新闻发布会审批程序报批后,由其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外发布新闻的主要渠道,必须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新闻发布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新闻发布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受理新闻记者采访申请过程中,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新闻记者出示合法有效证件。


第六章 新闻发布机制


第二十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市政府新闻办名义召开,原则上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主持,在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相关内容作新闻发布并接受记者提问。第二十一条建立市政府部门出席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制度。与宏观经济、民生关系密切和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出席1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其他负责同志每半年至少出席1次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二条 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与宏观经济、民生关系密切和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新闻发布会。各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新闻通气会、吹风会,积极主动做好与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管企业要参照市政府部门的做法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并由市国资局统筹协调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机制,就本辖区举办重要活动、突发事件、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及时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第二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相关部门须根据《新郑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处置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章 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属新闻单位要在重要栏目或时段,及时、准确地报道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新闻单位根据发布会内容发出的有关新闻,须在新闻发布稿中注明“从XXXX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字样。非正规渠获取并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审批和备案的新闻发布会,市属新闻单位不得派记者采访报道。

第二十九条 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刊播失实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监督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把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市政府新闻办要建立新闻发布考核机制。针对每年市直部门参加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次数和效果、各部门举办新闻发布会的次数和效果、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送组织部门作为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