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9-00045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2019-03-27
  • 2019-04-03
  • 通知
  • 新政办〔2019〕3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五届政协三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政府工作共提出了271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其中市人大建议125件,市政协提案146件)。为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履行宪法和法律,接收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体现。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班子成员分管办理工作,办公室主任要具体抓,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健全机制,注重沟通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办前领会、办中参与、办后沟通的全过程办理机制。办理前要主动走访建议提案人,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鼓励和提倡承办单位通过召开代表、委员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诉求,准确领会意图,共商解决办法;针对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现场查勘、现场办公,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确保办理效果。办理中要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建议提案人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听取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全程参与、全程指导;也可邀请建议提案人到现场视察,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办理后要经常与建议提案人沟通,对已经解决落实的问题,要保持跟踪,持续督办,确保效果;对应予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具备条件或有关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三、狠抓落实,提高质量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狠抓落实上,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狠下功夫,提高建议、提案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让代表和委员不断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认可。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同为主办单位的,承办单位必须针对各自承担的办理任务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分主办、协办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和协办单位主动联系,密切协作,确保办理质量,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办理水平。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四、加强督办,确保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办理工作,突出办理实效。在办理过程中,市督查局要加大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督查力度,严把办理质量关、审核关、落实关。对代表、委员多次提出、久拖不决的问题,要会同市人大代表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和重点督查,并适时组织代表、委员参加联合督查,推进难点热点建议、提案办理。对逾期没有完成办理任务,在办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办理不力,在代表、委员中造成极坏影响的,除通报批评外,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同时,将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视察,强化新闻部门对此项工作的舆论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确保此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到位。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要在8月20日前全面完成办理任务,个别疑难件在征得市督查局同意后,可适当延迟答复。对于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办理答复。

  (二)办理总结。 对于办理件数超过5件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及答复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并分别于5月20日、8月30日前写出办理进展情况及办理工作总结报市督查局。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办理工作进展情况或完成情况、办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落实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三)复文格式。各承办单位答复函要严格按照附件1、2格式,按问题解决程度用“A”、“B”、“C”标明办理结果(标注在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或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注。复文须附代表委员的意见反馈卡(见附件3、4),针对代表和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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