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9-0006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
  • 2019-04-11
  • 2019-04-22
  • 通知
  • 新政文〔2019〕17号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新郑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河湖库巡查制度于2017年制定,通过近2年的实施,有效保证了各级河长定期巡河、履职尽责,促进了河湖问题早发现快解决,但河长巡河频次,和新郑建设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次中心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经研究对巡河频次内容予以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新郑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即行废止。

2019年4月11日




     新郑市河湖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修订)


  为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2017〕24号),按照《郑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郑办〔2017〕3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制度建设的通知》(办建管函〔2017〕544号)要求,结合新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主体。县、乡、村三级河长以及巡护员作为巡查主体,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二条 巡查频次。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原则上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一次。

  第三条 巡查内容。各级河长在巡查中,根据工作职责,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重点对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

  第四条 巡查记录。每次巡查结束后,各级河长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河湖库巡查记录本;巡查记录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

  第五条 巡查报告。各级河长对巡查当日的河道基本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汇总,形成巡查报告,于每次巡查结束5日内报送至上一级河长。

  第六条 落实问题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下级河长及巡护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举报投诉,县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并及时跟踪问效,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七条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村级河长、河湖巡护员要落实周看日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巡护员日常巡查情况做好记录,并每月汇总,于次月3日前上报至乡级河长办。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