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7〕42号)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的通知》(郑国土资文〔2017〕493号)的有关规定,新郑市已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验收。现将新的《新郑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郑市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告》(新政告〔2014〕11号)文件规定的基准地价标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