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6-00491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新郑市,人民政府,鼓励,扶持,创新创业,实施意见
  • 2016-09-20
  • 2016-09-20
  • 意见
  • 新政〔2016〕37号
  • 失效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新常态下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为打造现代田园临空经济强市提供创新引擎,现就鼓励和扶持创新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创新创业综合体,投入运营后三年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市政府支持创办的各类创新创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二、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使用自有房产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贴;对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新郑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四、对年度孵化、输出5家以上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类众创空间,每孵化、输出一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综合体内建设的专业技术支撑平台、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创新创业综合公共服务平台,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单个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集团到我市建立科技创新研发机构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研发中心,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同一级别的研发中心不重复资助,省级及以上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七、对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孵化、输出的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型生产企业,可以科技项目形式给予支持。

八、政府设立创新创业专项基金。政府支持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以参股和投资的形式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建设。政府支持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创新创业综合体内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引导性参股或跟进投资,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九、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的创新创业活动。对获得社会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根据其具体实施情况,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十、设立市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准备金500万元,对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且年贷款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的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所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予80%补偿,单笔贷款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当贷款损失率超过5%时,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不再补偿,并停止与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

十一、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补贴,超过部分给予50%补贴。单个企业年贷款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贷款项目贴息期不超过1年。

十二、对政府主办、各类综合体和众创空间承办的创新创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政府可给予项目支持。

十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期满后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十四、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郑州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我市以往制定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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