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6302140/2015-00005
  • 新郑市物价服务中心
  • 政务
  • 2015-12-26
  • 2015-12-26
新郑市物价服务中心错案追究制度

新郑市物价服务中心错案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执法人员在价格审批、价格检查、收费罚款等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给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2、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空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对于行政执法的错案,发现或被举的给予追究。自错案发生之日起,逾期二年者,一般不予追究。

错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发生的错案能自查自纠,并能及时挽回不良影响的,不予追究。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追究错案责任:

⑴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生有错误的;

⑵审批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不适当,引起不良反应的;

⑶采取的价格干预,紧急措施不适当,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

⑷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实行的行政处罚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⑸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

⑹被终审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或者变更的;

⑺单位或群众申诉、举报,经查实确有错误的;

⑻人大及人大代表、政协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经查实确有错误的;

⑼被发现的其他违法的行政职权行为。

5、经审核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⑴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错误,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⑵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⑶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6、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依照以下程度进行:

⑴登记立案:

案件审理委员会为全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对发现或举报的执法错案,确认其行政行为已构成错案,需依法追究的,应予以登记立案。

⑵核实认定:

对已经立案的错案,先报主管领导指示后,交有关责任单位调查落实。三十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案件审理委员会。必要时,案件审理委员会抽调人员调查核实,依据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⑶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对确认为错案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错案后果轻重、错案责任人过错的大小等情节,依照下列规定,提出处理或者处分建议交党委研究建议,下发“错案处理决定”:

①属于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错案,责令错案责任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对其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

②属于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单位予以改正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对其扣发三个月的职务工资,同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并暂收《行政执法证》,离岗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执法;

③属于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错案,或者十二个月内二次办理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错案,除责令错案责任单位予以改正之外,对其责任人扣发六个月的职务工资,分别情况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

④属于故意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错案,且损害和影响重大,对其扣发十二个月的职务工资,并分别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对其责任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7、错案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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