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95/2016-00057
  •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劳动就业
  • 2016-12-15
  • 2016-12-15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局相关科室及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人社就业〔2011〕9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年审。现将年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逾期未办理年审的,持证人不能享受2017年度就业扶持政策。

二、年审对象

(一)持有2016年12月31日前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人员:

1.就业援助对象(主要指被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主要指正在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人员);

3.已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但仍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人员。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仍在享受社保补贴人员。

非我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在年审范围。

三、年审机构、地点、电话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由新郑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地点设在新郑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C2区三号就业帮扶窗口,咨询电话:69972713。

四、年审内容及所需资料

(一)年审内容

1.年审主要是对持证人基本信息变化、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内容进行年审。

2.年审合格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4页“年度检验情况”页内打印并加盖年审单位长条章(《再就业优惠证》也应加盖年审单位长条章并注明年审时间)。应参加年审而未参加年审的或年审不合格的,持证人不能享受2017年就业扶持政策(如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等)。持证人年审不合格应注明具体原因。

3.对年检时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加盖年检专用章(印章为长条形,内容为“  年  月  日年检合格”,并加盖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印章)。

(二)所需提供资料

1.持证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持证人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如需在户籍地年审的,还要向年审部门提供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常住人口证明;持证人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等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2.现在新郑市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享受社保、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3.若持证人的就业、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持证人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申报失业的,需提供由失业保险部门出具的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或常住地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出具的失业证明。

五、要求

(一)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工作是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是收集就业失业人员信息、畅通就业渠道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维护持证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其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就业形势,加强对持证人员的就业失业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年审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乡镇(区)、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辖区内广泛宣传年审工作,使持证人员认识到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年审程序和年审要求。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的宣传,使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家喻户晓。

(三)严肃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凡发现年审对象有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恶意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行为的,应在“其他记载事项”页中记载相关信息,终止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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