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78/2018-00012
  • 新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
  • 2018-03-13
  • 2018-03-13
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统一制定五项通用卫生管理制度、六项特殊卫生管理制度、两项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保洁操作规程。

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一)按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

(二)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达到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并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定期组织新进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

(二)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并由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员统一保管。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

(五)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参加卫生法律知识、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学习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六)并做好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纳入卫生管理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三、公共用品用具管理制度

(一)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严格做到一客一换,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二)采购的消毒品、化妆品和一次性公共用品等公共用品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并索取生产厂家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索证资料。

(三)采购的公共用品用具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分类进行登记,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四)公共用品用具的储藏应保持通风和清洁,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应存放于可密闭的储藏柜中。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五)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一去垢、二清洗、三消毒”。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且分类存放于密闭的保洁设施内。棉织品应分类存放于专用储藏间的密闭保洁柜内。

四、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及报告制度

(一)卫生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是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的责任人,当发生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发生传染病、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事故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三)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在发生事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四)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室内空气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饮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

3.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剂、杀虫剂等中毒。

五、卫生检测制度

(一)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二)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继续运行。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投入运行。

(四)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等按照相关卫生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按要求进行自身检测,并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和自身检测结果,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六、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设施设备配置及维护制度

(一)设有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物品储藏间、烫染间、更衣间等专间,且布局流程合理。

(二)根据经营规模,按标准配置理发工具、毛巾、美容面盆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能满足需要,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三)场所全面禁烟,醒目位置有禁止吸烟标识。

(四)配有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控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盛放毛发专用设备,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五)配有标识明显的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箱内用品用具配备齐全且专用。

(六)每年不少于一次聘请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场所内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规定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消毒,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在规定位置公示。

(七)从业人员工作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戴口罩,进行美容及修面操作时要先清洗、消毒双手。

(八)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能正常运行,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七、游泳场所卫生设施设置与维修保养制度

(一)设有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池、公共卫生间、游泳池及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和库房等,且布局流程合理。

(二)根据经营规模,按标准配置拖鞋等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能满足需要,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设有意外事故处理池并配有能正常使用的防护设施和用品;消毒剂、净水剂配备充足;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四)配有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控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备,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五)每年不少于一次聘请具有卫生监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规定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消毒,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开放期间每月由有卫生监测检验资质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一次;按要求开展自我检测,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检测结果。

(六)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八、沐浴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制度

(一)沐浴场所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且布局流程合理。

(二)按标准配置拖鞋等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能满足需要,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三)设有独立的拖鞋消毒间,间内有上下水设施、消毒设备或消毒药物及配比容器,烘干或晾晒设施、并配备专用密闭保洁柜。

(四)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霉菌引起的皮肤病等)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以及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五)配有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控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备,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每年不少于一次聘请具有卫生监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检测;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规定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消毒,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按要求每月对场所更衣室、浴室温度、照度、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浴池水温度、浊度等进行一次自检,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检测结果。

(七)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对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九、住宿场所卫生设施设备配置及维护制度

(一)设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且布局流程合理。

(二)根据经营规模,按标准配置床单、被罩等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能满足需要,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三)场所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或配置安全套。配发有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四)配有防鼠、防蚊、防蝇、防蟑螂及防控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和废弃物存放专用设备,及时维修、更换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五)场所全面禁烟,醒目位置有禁止吸烟标识。

(六)每年不少于一次聘请具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规定组织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消毒,卫生监测和卫生学评价,监测结果及评价报告在规定位置公示。

(七)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能正常运行,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八)保持室外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异味。

十、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集中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整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目测通风系统内表面无粘结物和碎屑等污染物。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每周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空调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经常擦洗,保持清洁,保持表面无积尘和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十一、理发(美容)店卫生管理制度

(一)美容美发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营业。

(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患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职业禁忌症时调离岗位,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根据经营规模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卫生间,合理配置公共用品用具及美容美发工具。

(四)采购的化妆品、一次性用品用具等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并索取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  

(五)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严格做到一客一换,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及保洁。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对患有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使用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

(六)对场所内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在规定的明显位置公示。

(七)从业人员工作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戴口罩,进行美容及修面操作时要先清洗、消毒双手。

(八)场所全面禁烟,醒目位置有禁止吸烟标识。

(九)发生传染病、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操作规程

(一)去垢:去除饮具表面的残渣、污垢。

(二)清洗:用含洗涤剂溶液洗净饮具表面,再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三)擦拭:使用洁净的手巾(布)擦拭饮具表面的水渍。

(四)消毒:使用红外线热力消毒柜,消毒温度不低于125℃,作用15分钟以上。

(五)保洁:消毒后的饮具及时放入专用密闭保洁柜内贮存。消毒后的饮具不得使用毛巾擦拭,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

十三、公用拖鞋清洗、消毒及保洁操作规程

(一)清洗:用清水或洗涤剂清洗拖鞋。

(二)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

(三)消毒: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氯应达500-1000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消毒池或消毒桶加盖密闭,配置消毒液用常温水。

(四)保洁: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液,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洁箱。

(五)注意事项

1.使用的消毒剂应在保质期限内,并按规定的温度等条件贮存。

2.提前按规定浓度进行配制,固体消毒剂应充分溶解。

3.定时测量消毒液浓度,浓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换。氯制剂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

 

备注说明:

适用范围

第一至五项为通用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第六至十项为不同行业选择性使用的卫生管理制度。第十一项为仅适用于小理发店的通用卫生管理制度。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