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67/2018-00025
  • 新郑市统计局
  • 综合,公示,公报公示
  • 2018-03-08
  • 2018-03-08
新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 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规定

为切实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结合本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局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3、局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等工作;

4、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奖惩事项;

5、领导班子、党支部、工会等提交党组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

6、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

7、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所管辖干部的任免、调动;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委候选人的推荐;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办公用房维修和设备采购项目,及其资金的使用和运作;

2、重大普查、调查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重大普查、调查资金的安排。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

1、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相关科室分工实施。

2、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3、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征集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4、涉及干部任免、调动,要严格按照领导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会议的召开

1、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党组会议。召开会议时,领导班子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有效。必要时,可召集中层干部列席;

2、领导班子必须按规定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向局长请假;

3、要求与会人员会前作好充分准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和切实可行的方案,然后进行集体研究、审查,并通过表决,最终形成决议、决定。

(二)议事与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党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在讨论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通过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对因公、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会议后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向其通报党组讨论的内容和情况。

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机密。党组议事内容、讨论过程、会议记录必须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违者要追究责任。

(三)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并及时向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党组成员对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上级或本级党组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或新的问题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党组书记个别听取党组成员的意见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党组会议确认。

四、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局领导班子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对遵守和执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三)对给国家、集体、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1、局以前印发的涉及“三重一大”的文件内容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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