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19/2025-00085
  • 新郑市农业农村局
  • 意见反馈
  • 2025-09-10
  • 2025-09-10
关于《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一、公开征求意见途径

根据有关程序,新郑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月1日至8月30日将《新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一)在新郑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线下向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各方面意见反馈统计

截至2025年9月10日,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和建议5条,均来自于各有关单位。

三、反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如下:

各方面反馈主要集中在:单位工作内容有变化。上述意见经研究论证,完全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是以文件内容与该单位工作分工职责是否相符为依据。

部分采纳原意见情况如下:

一、第四条第五项(根据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织形式的要求,以财政所为基础设立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三资中心主任)、“三资”委托代理中心银行开户法人由财政所长担任。“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置出纳员、会计员、审核员、会计主管等岗位,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与其岗位相符的人员数量(原则上每10个行政村配备不少于1名会计员),确保岗位职责清晰。)

建议此项去掉,乡镇按照此办法第十五条履行,成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设立相关出纳员、会计员、审核员、会计主管等岗位。

二、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中心财会人员登记备案和业务培训,……加强对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建议修改为:市财政局负责对乡镇(街道、管委会)“三资”中心财会人员登记备案和业务指导,……加强对集体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未采纳部分原因:1、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织形式的要求,以财政所为基础设立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2、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明确规定“各地财政部门应重视对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代理服务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

新郑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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