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216/2017-00030
  • 新郑市民政局
  • 建议,建议提案,建议答复函
  • 2017-06-30
  • 2017-06-30
关于对解决失地老人生活保障的建议答复的函(编号:A〔2017〕109号)

刘会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老人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2014〕28号)和《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2014〕26号)文件规定,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政府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新郑市人民路186号 邮编:45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