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5156513/2017-00417
  • 新郑市人民政府
  • 2017-08-15
  • 2017-08-16
关于对农村改造安置的议案答复(编号:A(2017)095号)

张全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市政府对准本市出台统一安置政策,让安置对象和广大群众觉得公平合理,这样能加快农村改造安置速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自开展新型社区建设以来,针对拆迁安置标准进行过多次调研和讨论,但由于各乡镇(办、管委会)地理位置、区片地价、开发主体等问题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拆迁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执行,安置标准由各乡镇(办、管委会)根据各自区域实际制定。


新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联系人:李豪       电话:8501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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