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涛、刘丙彦、张艳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落实土地流转企业配套设施用地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建议乡镇政府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比列限制给予土地流转项目所需配套设施用地指标,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利用土地,加强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好我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