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5292972/2020-00207
  • 新郑市城市管理局
  • 建议,建议提案
  • 2020-09-15
  • 2020-09-15
  • 2020-09-15
关于做好农村污水处理所产生中水利用建议的答复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9号建议的回复

李建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农村污水处理所产生中水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豫办〔2018〕14号文)、《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2019〕1号文等系列文件及《新政〔2017〕40号文》、《新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EPC+O工程总承包及委托运营合同》要求,城市管理局负责新郑市规划保留村的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和处理站建设任务,并未包含中水再利用设施设备。

建议我市参照江浙地区和北京市的成功经验,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建设蓄水池灌溉或者人工湿地以及配套车辆人工等中水再利用设施及人员,同时由环保局总体牵头,各乡镇为实施主体,全市统一筹划再生水利用设施,明确再生水利用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建设模式和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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