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195/2020-00084
  • 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提案,建议提案
  • 2020-09-10
  • 2020-09-10
  • 新人社建字〔2020〕6号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杨学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企业欠缴社保费引发问题》的建议(第00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社保业务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即社保部门业务经办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个人不可自行办理参保、缴费、待遇结算等业务;《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受理个人提出的补缴业务;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明确可由个人申请补缴的,从其规定”。

二、个人申请社保欠费补缴范围。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郑州市社保局出台业务规范:用人单位未清理欠费期间,其参保职工办理个人退休、跨省(市)转移、死亡结算等业务时,可以申请补齐本人欠缴(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欠费单位的参保职工未履行缴费义务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单位整体清欠时,不再补缴个人应缴部分,其个人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再重新计算。针对办理三类业务时的欠费补缴申请,新郑市社保中心一直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受理补缴申请、出具补缴手续并将传递数据至税务系统。

三、职工权益救济途径。针对无个人退休、跨省(市)转移、死亡结算等业务需求的社保欠费问题,职工本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求,通过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文件要求,建议税务机关及时出台社保清欠细则,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的同时,不再产生新的历史欠费问题,我们将做好配合。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注和理解,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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