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99435/2021-00037
  • 新郑市水利局
  • 人大建议
  • 2021-04-21
  • 2021-04-21
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议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48号建议答复的函

赵金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新郑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 [2019]6号),文件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站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源保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各供水单位围绕日常运行、水费计收、维修养护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落实相应的具体责任。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和维护,长期发挥效益,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150万元,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基金。市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站管理院整修、水源补给、设备更新,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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